高盟新材(300200)_公司公告_高盟新材: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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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盟新材: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同时,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严格有效执行《对外担保制度》及《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仔细阅读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资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询问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对报告期内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且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和执行,在公司经营的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关键环节、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管理控制作用,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和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聘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和之前公司上市审计服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事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据此,我们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运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同意使用不超过85,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六、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盘活公司票据资产,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共享不超过5亿元的票据池额度,即用于与所有合作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质押、抵押的票据累计即期余额不超过5亿元,上述额度可滚动使用。上述票据池业务的开展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七、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绩效情况及2023年度薪酬调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绩效情况及2023年度薪酬调整的议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所处地域、行业的薪酬水平,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和高管勤勉尽责,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绩效情况及2023年度薪酬调整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有利于保障相关人员权益,促进相关人员充分履职,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降低公司运营风险。该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购买董监高责任险,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江苏睿浦树脂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3]第3-00071号),江苏睿浦树脂科技有限公司未实现2022年度业绩承诺。公司编制的《关于江苏睿浦树脂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真实地反映了江苏睿浦实际业绩与承诺业绩的差异情况,分析了业绩承诺未实现的原因,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因此,我们同意江苏睿浦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十、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事宜已经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的2/3以上份额同意,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中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在表决时已履行了回避义务,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24个月,即延期至2025年6月29日止。

十一、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存在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担任监事、个人原因放弃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达标而不符合全部或部分归属要求的情形,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相关事项的审议和表决均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此次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十二、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122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48.7689万股。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相关事宜。

十三、关于公司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的独立意见

2022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了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023年预计发生的日常经营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方按照约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未发现通过此项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经过了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徐坚、李可、何平林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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