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核查了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料,现就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在查阅了其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记录后,一致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在2024年度执业过程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能够客观地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较好地完成了2024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因此,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并向董事会提议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
2025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