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海股份(300196)_公司公告_长海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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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海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1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文件的规定,对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人民币0元,无违规担保,无逾期担保,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关于公司 2022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四、关于公司 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目前公司已建立并逐步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也不断

完善并已得到有效运行。内部控制制度有力地保证了公司经营业务的有效进行,保护了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能够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保证了公司财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促进了公司经营效率的提高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符合公司发展的要求,能够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达成。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关于公司 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该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期间,该会计师事务所坚持独立审计准则,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公司此次续聘该事务所有利于增强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 我们认为: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亦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和《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干为民郭欣陈文化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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