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阅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本次受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杨鹏威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戚稽兴先生、周元龙先生、邵溧萍女士、费伟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费伟炳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周熙旭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为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干为民 | 郭欣 | 陈文化 |
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