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相关法人、组织、机构或自然人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本制度是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声明保密责任;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信息、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创业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直接管理。
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悉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要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五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公司应当按交易所规定将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八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三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生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应在发生行为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责任
第四十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秘办工作人员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人员。
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四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八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四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五十二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的职责
第五十七条 为便于公司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保证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司各有关部门及子分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供各类必要的数据和信息,共同协作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应建立相应的信息报告制度,并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信息专员)负责与公司董秘办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联络与沟通。若有依照相关证券监管规定须予以披露的事项,应在第一时间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联系。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及子分公司应在审议发布定期报告(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供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该等议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生产经营回顾和生产经营展望的议案、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讨论与分析的议案、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审计报告(如有)、定期报告的编制说明、利润分配及分派股息的议案,以及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应充分了解本制度关于临时报告披露的相关内
容。若发生或将要发生任何须公告或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与该等事项有关的部门及子分公司应在第一时间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沟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完成临时公告事宜。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分公司应根据公司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需要,及时提供报告期内涉及的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等有关数据和信息。各部门及子分公司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六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分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分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第六十四条 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做好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该等数据和信息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对外组织重大活动时,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必须参加,并负责协调上述活动与信息披露的关系。
第六十六条 重大合同,特别是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相关部门及子分公司必须于合同签署之日次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电子版文件报董秘办备案留存。
第六章 信息内部传递与审核
第六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公司向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本制度在各部门、各子公司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第六十九条 当公司知悉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或就有关交易签署意向书或者拟签订正式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信息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该事项是否需要披露及是否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作出判断。若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或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相关人员也应及时通报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并由公司作出披露。
第七十条 对于需要披露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资料收集、报告编写及披露。对于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筹备会议,撰写相关会议文件,同时公司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协议的生效条件。
第七十一条 已披露事项的重大进展或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人员也应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重大进展或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等。
第七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十三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参股公司无法对事件的重要程度作出判断的,可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需要披露。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因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的需要向公司有关部门、子公司收集资料,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确保信息披露的顺利完成。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对本制度或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不明的,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七十六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首要责任人为该重大事项的最先知悉人、直接经办人及其部门负责人。
第七十七条 知悉拟披露信息的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知悉的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七十八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告文稿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草拟,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核后予以披露;
(三)任何有权披露信息的人员披露公司其他任何需要披露的信息时,均在披露前报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提案需书面说明,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名后,交董事会秘书;
(五)在公司内外部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遇公司内外部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合适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报告董事长或总经理;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审核手续,并将公告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七)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七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在定期报告编制阶段之前,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相关部门下发编制定期报告的任务和要求,公司各部门接到编制定期报告要求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并以书面形式提供,部门负责人应对提供的资料及编制的内容进行签字审核后上交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八十条 临时报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一)临时报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组织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一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后予以报送。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二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分、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
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经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八十三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织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可能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八十四条 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公司应当报告、通报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公司收到上述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
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第八十五条 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发布后的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八章 与中介机构的沟通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与涉及信息披露的公司重要部门,应建立与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定期及不定期沟通机制,当出现涉及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相关中介机构,并征询相关中介机构意见。特殊情况下,应与相关中介机构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进行信息披露的报送工作。
第八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汇总各部门及子分公司信息专员提供的信息基础上,与保荐机构保持定期沟通。
第八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针对包括保荐机构在内的各中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提出的调查事项进行情况核查,并及时向包括保荐机构在内的各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八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应配合董事会秘书的调查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由各部门负责人或子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提供的上述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第九章 信息的保密
第九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充分了解信息泄露的违法性,自觉在工作中加以注意,在敏感信息的归集、公告之前,均有义务对此保密,严格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九十一条 公司内非相关人员应自觉规范言行,在日常活动中不向知情人员打听、询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也不得将内幕信息告知或暗示。在工作中注意相关材料的妥善保管,相关报表、财务数据、讨论预案、决议、意向性合同不得散见于桌面,必须妥善保管,不为他人提供可乘之机。
第九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凡在工作中可能接触或了解到内幕信息的所有人员。具体包括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监)事会会议参会人员、记录人员以及公司所有的在册员工。 第九十三条 内幕信息是指下列发生的但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定期报告及相关核心财务数据;
(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行较大变化;
(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二)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三)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四)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十五)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六)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十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八)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内幕信息。
如果公司就上述事项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提供审计、评估、咨询等专业服务,
在有必要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其向外泄露知悉的内幕信息。
第九十四条 建立健全信息外报登记制度。各相关部门在对待其各自对口政府部门报送资料的要求,在报送前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批并登记备查。登记时需注明报送单位、报送部门、报送资料内容、时间、经办人。董事会秘书在审批时应分清重点、区别对待并将每年必须报送的单位固定下来,不再随意增减。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九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时,应有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二)董事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三)监事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四)记载独立董事声明或意见的文件;
(五)记载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或意见的文件;
(六)其他文件。
第九十六条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文件由董秘办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董秘办存档保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其他文件由董秘办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上述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一章 处 罚
第九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分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而未及时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或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
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第一百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第一百零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修改本制度。第一百零三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三)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第一百零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