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海股份(300196)_公司公告_长海股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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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海股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025年4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8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事项的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正确、全面、完整、无误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且该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其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关于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相关事项,参照公司其他规定执行。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止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重大事项对公司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参照本制度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

(三)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负责人等。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或董秘办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第七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公司董秘办负责各报告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事项信息的归集、管理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汇报的职责。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本制度中的公开披露是指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网站及报纸上进行披露。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公司证券报告其职责权限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信息的义务。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将相关文件资料报送公司董秘办备案。具体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东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一般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包括对全资子公司担保及反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包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该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六)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委托或受托销售;

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导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相关单位已发生或可能发生关联交易(包括已经公司批准或拟新发生的关联交易)时,应在知悉当日根据本制度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确定是否需要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七)发生下列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时,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应履行报告义务;

3、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董事会认为案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换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八)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时,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且单次损失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且金额达到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且金额达到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发生重大灾害、设备、安全事故等事件,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九)发生下列重大变更事项时,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化;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其他重大事项

1、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

4、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公司发生回购股份事项;

6、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公司发生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发生变动事项;

8、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9、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行为事项;

10、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1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下列规定的时间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一)公司专项负责人会议、总经理办公室会议、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应在会议结束的当日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的当事人签署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应在签署后当日报告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未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口头、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情况,通时将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秘办应建立重大事项信息报告档案,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对重大事项的处理方式,并及时将需要公司董事会履行决策程序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具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档案和印章管理人员、会议记录人员、科研技术人员、财务会计人员、计划统计人员、法律事务人员、信息披露人员、销售人员;

(三)参加各类经营会议、参与业务洽谈、合同草拟签订、计划制订、信息披露、财务报表等各项涉密工作,或者接触、调用涉密文档的其他人员;

(四)公司临时聘用的接触涉密工作及文档的人员,如技术顾问、财务顾问等。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

外泄漏相关信息。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规定有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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