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智能(300188)_公司公告_国投智能:发展规划管理办法(2024年4月)

时间:

国投智能:发展规划管理办法(2024年4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3

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修订)

二〇二四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规划管理,强化发展规划引领作用,引导所属企业聚焦公司的使命责任、功能定位、发展愿景,推动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建成世界一流大数据公司,根据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发展规划和《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子公司、控股投资企业。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持股并直接管理或委托子公司管理的全资和控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股投资企业,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三级及以下的企业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控股投资企业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 公司发展规划是指,公司根据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集团要求,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公司未来五年内的改革发展所作出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总体谋划,是引领公司改革发展的共同纲领和重要依据。

第四条 发展规划管理包括规划的研究制定、贯彻执行、评估调整、考核评价等全过程闭环管理。

第二章 发展规划体系

第五条 公司发展规划体系由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组成。其中专项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规划、区域规划、职能规划等。

第六条 总体规划是引导公司未来五年内发展的顶层设计。总体规划需落实国家五年规划、国家专项规划和集团的战略部署,明确与公司使命和愿景相一致的战略目标、战略定位、发展方向、发展目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等。第七条 业务规划是公司发展战略在各项业务上的具体体现,是公司总体战略规划的细化和深化,是指导业务开发布局、重点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安排等事项的主要依据。第八条 区域规划是公司贯彻集团区域发展战略、落实总体规划,根据重点区域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的发展思路、规划目标、重点工作等。第九条 职能规划是为支撑和保障公司总体战略规划的实施、优化公司内部资源配置,对公司内部职能进行的谋划和设计,是推进公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行动纲领。

第三章 机构与职权

第十条 公司战略与创新委员会负责研究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业务、区域、职能专项发展规划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发展规划事项,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最终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主体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是发展规划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发展规划管理工作,并组织公司各单位开展规划编制、管理和实施;负责编制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负责组织规划评估和调整;以规划为依据,制定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书,并实施考核。

第十二条 子公司、控股投资企业负责根据集团产业发展规划、公司

发展规划和自身发展实际,编制和管理本公司业务规划。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根据自身定位,编制和管理相关职能规划、业务规划。第十四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以发展规划为参考,制定公司年度预算目标,进行全面预算管理。

第四章 发展规划编制

第十五条 发展规划原则上每五年编制一次,与集团规划周期保持同步,每个规划期期末开始编制下一周期的规划。

第十六条 发展规划编制应全面对标世界一流大数据企业,坚持战略性、前瞻性、引导性、约束性相结合,确保发展规划科学有效、依法合规,可检查、可评估、可考核。

第十七条 公司发展规划编制程序分为研究分析、编制起草、衔接协调、专家论证、内部决策、审核备案等。各单位开展规划编制工作时,应规范工作方案、明确进度安排、衔接要求、论证方式,按程序做好编制工作。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研究分析,深入研究发展面临的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等重大问题,研判发展环境和趋势,准确把握突出短板和发展方向,科学测算发展指标目标,提出公司发展的战略安排。

第十九条 各单位编制规划需按照国家政策导向及行业发展趋势,依据主责主业,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一)发展现状,包括上一期规划实施情况和企业基本情况、内外部发展环境、行业对标及竞争力分析;

(二)战略定位、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三)发展目标、发展方向、产业布局、重点任务以及需集中力量突破的关键领域等;

(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五)需要包括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各单位编制规划时,须与其分管领导或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公司战略发展部进行有效沟通衔接,重点包括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发展方向、产业布局、重点任务等,并在履行本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后报送战略发展部。

第二十一条 战略发展部依据沟通衔接情况和各单位报送的规划编制形成公司发展规划。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展规划应在履行决策程序前广泛征求意见,可委托第三方专业咨询评估机构或专家对发展规划进行论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展规划经征求各单位意见后,报送公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经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创新委员会研究讨论,并履行相应的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程序后,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展规划经审议通过后下发执行,各单位应按照公司发展规划修改完善本单位规划。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展规划经公司决策完成后,由战略发展部向集团汇报,履行审核备案程序。

第五章 实施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 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由战略发展部牵头组织实施,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是业务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职能规划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做好规划的宣贯工作,确保规划实施的各责任主体正确理解、准确把握发展任务,将规划目标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第二十八条 战略发展部每年向各单位下发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工作分解形成年度目标,通过年度考核等形式落实目标责任推进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对子公司经理层任期期间落实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将评价结果作为子公司经理层任期绩效考核依据之一。

第六章 评估和调整

第三十条 战略发展部于规划期结束的当年组织各单位统筹开展总结评估。各单位系统总结分析规划执行情况,开展规划管理工作评价,对规划重要事项的执行和结果进行跟踪分析,对中长期规划的实施效果进行概括性分析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个规划周期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展规划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在规划期内原则上不得调整,出现以下情况确须调整的,应按《公司章程》规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并向集团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一)公司主责主业调整或实施战略性重组的;

(二)因国家发展规划或行业发展规划调整对公司发展战略方向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公司面临形势和内外发展条件出现重大变化,须对公司发展目标和任务进行重大调整的;

(四)国资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发展规划实施过程中,战略发展部应积极联系相关责任单位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将发展规划作为投资管理、预算管理、考核分配的重要依据和基础。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经理层应充分发挥战略执行作用,定期主动就规划编制、实施情况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公司委派子公司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在股东会、董事会上充分反映公司对发展规划的有关意见,发现企业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发展规划基础信息管理,重点对产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跟踪和分析,提升发展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战略发展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厦美亚柏科〔2023〕17号)同时废止。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