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智能(300188)_公司公告_美亚柏科: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登记备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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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柏科: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登记备案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2

证券代码:300188 证券简称:美亚柏科 公告编号:2023-61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登记备案的公告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登记备案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原因

1.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住所,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2.公司根据2023年8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则,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3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共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第3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国投智能(厦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公司党委在公司发挥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公司党委在公司发挥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5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Xiamen Meiya Pico Information Co., Ltd.第5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DIC Intelligence Xiamen Information Co., Ltd
第6条 公司住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2号102-402单元 邮政编码:361008第6条 公司住所: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2号102-402单元 邮政编码:361008
第19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4,000万股普通股,各发起人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如下:第19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4,000万股普通股,各发起人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如下:
第108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除按本章前节条款执行外,还应按本节以下条款执行,如前节条款内容与本节条款内容不一致的,按本节条款执行。第108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除按本章前节条款执行外,还应按本节以下条款执行,如前节条款内容与本节条款内容不一致的,按本节条款执行。
第109条 担任独立董事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相关工作经验;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109条 担任独立董事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10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第110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111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第111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112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112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113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职位中至少包括一名资深会计专业人士。第113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职位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114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第114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新增第115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本条前款规定披露相关内容。
新增第117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 对第119条、第121条所列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16条 独立董事除行使董事职权外,还应充分行使以下职权: (一) 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 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至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第118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在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时,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前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如前款所列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七)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新增第119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117条 独立董事除认真履行董事的一般职权和上述特别职权以外,还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第120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 (四)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
(六)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 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 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 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五) 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计意见; (七)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 公司承诺相关方的变更承诺方案; (九) 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 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五) 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十六) 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121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章程第119条及下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提名或任免董事;
(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七) 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解除限售、归属或行权条件成就; (八)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九)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如公司未按本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118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其提供下列必要的条件: (一)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二)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第122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 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一)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二) 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三)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四)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三)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其他利益。 (六)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新增第123条 在公司董事会设立的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召集审计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120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第124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123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出席董事会方式及投票情况; (二) 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 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等。 (四) 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第125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124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第126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独立董事严重失职、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及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不得无故在任期届满前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125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有效工作时间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包括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第127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十五日。除按 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公司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126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第128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独立董事辞职、任职后因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而被免职的,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要求的人数时或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应按规定补选。
第189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不低于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191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198条 公司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防范政治风险,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和员工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推动公司担负职责使命,聚焦主责主业,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三)支持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公司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征求公司党委意见; (四)支持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事项;第200条 公司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 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防范政治风险,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和员工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推动公司担负职责使命,聚焦主责主业,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三) 支持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公司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征求公司党委意见; (四) 支持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 支持公司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五)支持公司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围绕提高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培养开发科技领军人才、高技能人才等方面的建设; (六)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七)加强公司党的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九)支持公司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开展工作。特别是围绕提高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培养开发科技领军人才、高技能人才等方面的建设; (六)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七) 加强公司党的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九) 支持公司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开展工作。

本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特此公告。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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