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裕重工(300185)_公司公告_通裕重工: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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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裕重工: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8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5年8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6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刘伟、司勇、杨静、黄文峰、高升业、李春梅、司兴奎:

2025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因以前年度管理不善、存货核算方法有误等原因导致存货账实不符,对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进行更正,分别调减存货和未分配利润。

你公司相关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刘伟、总经理司勇、财务总监杨静,时任董事长黄文峰、时任财务总监高升业、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春梅、时任董事司兴奎,对上述违规行为负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刘伟、司勇、杨静、黄文峰、高升业、李春梅、司兴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

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积极按照山东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并整改。后续将组织相关人员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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