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软载波(300183)_公司公告_东软载波: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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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1-13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或“会议”)于2025年1月13日(星期一)14:00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16号甲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进行。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4人,代表股份149,892,3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0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46,50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6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0人,代表股份3,385,0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17%。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0人,代表股份3,385,0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1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0人,代表股份3,385,0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17%。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请召开,由董事长黄焱瑜女士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

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总表决结果:同意149,196,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59%;反对690,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07%;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2,689,4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507%;反对690,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016%;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7%。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49,194,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43%;反对695,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37%;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2,687,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798%;反对695,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315%;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6%。

根据表决结果,骆玲女士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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