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相关议案。现就公司本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披露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有关规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历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说明,一般以年度末作为报告出具基准日,如截止最近一期末募集资金使用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也可提供截止最近一期末经鉴证的前募报告。”
公司自 2011年2月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来,不存在通过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业务发展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于债务融资和自身经营积累。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故公司本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亦无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