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特科技(300176)_公司公告_鸿特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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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特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3

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统一会计制度要求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现就变更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1)2023年10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按照上述通知及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7号》和《准则解释第18号》。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和《准则解释第18号》。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和《准则解释第18号》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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