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业绩达到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80名激励对象满足《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未发生《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可解除限售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对80名激励对象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共计1,022万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独立董事:张佰恒 徐莉 邢俊霞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