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
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2021年1月12日,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宿迁市新星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香港恒泰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港”)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合计154,681,27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比例为25.009%)转让给珠海港。本次股份转让实施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珠海市国资委。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珠海港发来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垄断审查决定〔2021〕141号),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初步审查,现决定,对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你公司从即日起可以实施集中。
该案涉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之外的其他事项,依据相关法律办理。”
三、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交易事项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可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垄断审查决定〔2021〕141号)。
特此公告。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