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四川泳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追加投资暨签订《投资协议书》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全资子公司四川泳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追加投资,是公司在西部地区的战略布局的需要,可有效减少公司运输费用、降低综合成本,促进公司扩大在西北地区的市场开发和业务拓展,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有利于优化公司产能,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整体实力,巩固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本次追加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四川泳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追加投资。
二、关于处置部分参股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处置参股子公司股权主要是基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通过盘活存量资产,回笼资金,聚焦主业可持续发展,且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优化资产结构,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升资产运营效率,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部署,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处置所持有的花火(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0%股权、新余修齐平治教育产业基金(有限合伙)10%份额。
独立董事:张佰恒 徐 莉 邢俊霞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