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红科技(300151)_公司公告_昌红科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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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7-12
证券代码: 300151  证券简称:昌红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6债券代码: 123109 债券简称:昌红转债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公司于 2022 年 3月 30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员工持 股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 并 于 次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关于修订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前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7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7 月 1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11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11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1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沙湖社区锦龙大道 3 号昌红科技公司二楼 1 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总经理李焕昌先生 6、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247,848,61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9.9092%。 其中:通过现场方式出席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39,201,71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8.1680%。通过网络方式出席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8,646,89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412%。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502,507,802 股,其中公司回购账户股份数量为 5,909,000 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8,646,89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412%。 其中:通过现场方式出席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方式出席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8,646,89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41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189,5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831%;反对 362,8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1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84,0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8038%;反对362,8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9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李焕昌先生、徐燕平先生已按规定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20,296,218 股。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兴、杨小昆)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11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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