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签署《关于上海盈康护理院之委托管理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与上海宏浩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盈康护理院(以下简称“盈康护理院”)签订《关于上海盈康护理院之委托管理协议》,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海尔集团公司履行同业竞争解决承诺的实质性措施,能够解决及避免盈康护理院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本次关联交易的实施能够增加公司的收入,对公司未来的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自愿、公允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签订《关于上海盈康护理院之委托管理协议》事项,并同意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签署《关于上海青浦区徐泾镇养护院护理院之委托管理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与上海塘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区徐泾镇养护院护理院(以下简称“徐泾护理院”)签订《关于上海青浦区徐泾镇养护院护理院之委托管理协议》,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海尔集团公司履行同业
竞争解决承诺的实质性措施,能够解决及避免徐泾护理院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本次关联交易的实施能够增加公司的收入,对公司未来的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自愿、公允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签订《关于上海青浦区徐泾镇养护院护理院之委托管理协议》事项,并同意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三、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董事会根据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89人调整为186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由753.10万股调整为741.1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96.90万股不变,授予总量由850.00万股调整为838.00万股。
四、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
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以2023年10月26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5.08元/股,向186名激励对象授予741.1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杜媛 姜峰 陈晓满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