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董事会提名谭丽霞女士、彭文先生、潘绵顺先生、沈旭东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本次提名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我们同意推举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董事会提名杜媛女士、姜峰先生、陈晓满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本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本次提名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杜媛女士、姜峰先生、陈晓满先生已取得了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我们同意推举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薪酬依据公司所在行业、地区、市场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薪酬水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将董事报酬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等待期、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2、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过往、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3、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因此,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内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报告,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卢军 刘霄仑 唐功远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