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康生命(300143)_公司公告_盈康生命: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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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6-19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并结合《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置经理一名。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设置副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协助经理工作。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职权范围由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确定。

第二章 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第四条 公司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被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经理。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经理。

第七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酬,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第九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

公司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由经理提出,董事会决定。

第三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一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六)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 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十) 拟订公司员工工资方案和奖惩方案,人力资源开发计划;

(十一) 决定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十二) 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升职、加薪、奖惩与辞退;

(十三) 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四) 审议尚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和其他重大交易;

(十五)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行使职权时,可以聘用相关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稳健性。

第十二条 经理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和调整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三条 副经理主要职权:

(一) 协助经理工作,并对经理负责;

(二) 按照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

(三) 在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 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经理提出建议;

(五) 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

员等,并于会后将会议结果报经理;

(六) 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 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经理提出建议;

(八) 经理不在时,副经理受经理委托代行经理职权;

(九) 完成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职权:

(一) 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经理负责;

(二)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权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

预算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三) 统筹公司的财务管理、成本控制、预算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资金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加强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益;

(四) 参与制定公司利润计划、资本投资、财务规划、销售前景、开支预算或成本标准;

(五) 负责审核签署公司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报告、会计决算报表,会签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

(六) 汇总、审核下级部门上报的月度预算,召集并主持公司月度预算分析与平衡会议;

(七) 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性;

(八) 按照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九) 就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经理提出建议;

(十) 按照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负相应责任;

(十一) 掌握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就公司财务状况向经理和董事长提供分析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十二)参与公司投资决策、重要经营活动等方面的决策和方案制定工作,参与重大经济合同或协议的研究、审查,参与重要经营活动的分析和决策;

(十三)组织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障公司合法经营,维护股东权益;

(十四)沟通公司与金融机构的联系,负责资金的筹集、周转和调度,及流动资金的管理,保证正常经营所需的金融支持;

(十五)制定和管理税收政策方案及程序;

(十六)负责财务系统各项行政事务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团队精神;

(十七)完成经理和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经理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经理就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不定期向董事会提出报告。经理应对报告真实性承担责任。

经理应在重要、重大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并将报告分送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经理报告可以采取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对需要董事长书面确认的事项或其他重大的事项,应该采用书面方式。董事会要求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十六条 经理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可以包括:

(一)定期报告。公司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经理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业务工作报告,年度预算、决算报告,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资产报损报告,年度银行信贷计划等经营报告;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公司已实施或准备实施的增发新股、配股、可转债等再融资工作进展情况;

(四)公司重大合同签署及执行情况;

(五)资金运用及盈亏情况;

(六)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第五章 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经理工作机构:

(一)根据企业的规模和董事会决议,公司应设置人力资源、财务、审计等部门,负责各项管理工作;

(二)根据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公司可设置相应的业务部门,负责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实行经理办公会议(或称“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经理办公

会议由经理主持,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属下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经理办公会议议题通常包括:

(一) 制定具体贯彻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措施和办法;

(二) 拟定公司经营管理和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计划方案;

(三) 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公司资产用以抵押融资的方案;

(四) 拟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五)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六) 拟定公司员工工资方案、奖惩方案、年度招聘和用工计划;

(七) 制(修)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具体规章;

(八) 决定涉及多个副经理分管范围的重要事项;

(九) 听取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述职报告;

(十) 经理认为需要研究解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经理办公会议由经理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理秘书及经理指定的人员;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根据会议内容指定一名副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 经理办公会议常会可根据经理工作需要适时决定开会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经理办公会议:

(一)董事会提议时;

(二)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的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可能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时。

第二十一条 经理决定召开经理办公会议,由经理秘书通过经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经办”)下发通知,并由经理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文件存档。经理办公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议案内容、会议计划由经理秘书协助经理进行制定。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经理办公会议时,董事会秘书将提议函交给总经办。第二十二条 经理办公会议通知,通常应说明下列内容:

(一)会议名称;

(二)会议时间;

(三)会议地点;

(四)出席会议人员;

(五)会议审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 经理办公会议参加会议人员:

(一)经理;

(二)副经理;

(三)财务负责人;

(四)董事会秘书;

(五)人力资源负责人;

(六)经理秘书;

(七)经理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可视情况列席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十五条 经理拟定有关职工薪酬、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

意见。第二十六条 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有关专业问题时,可邀请有关专业部门的人员列席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十七条 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应作出决定。经理办公会应对所议事项进行充分讨论,由经理作出决定。非由经理主持会议时,主持人应将会议情况报告经理,由经理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以会议纪要形式作出。会议纪要内容主要包括:

(一) 会议名称;

(二) 会议时间;

(三) 会议地点;

(四) 出席会议人员;

(五) 会议议程;

(六) 会议发言要点;

(七) 会议决定;

(八) 与会人员签字;

(九) 会议记录员签字。

第二十九条 会议纪要由经理审定、签发。会议纪要由经理秘书保存。需要保密的文件资料,公司应注明秘密等级。在公司存续期内,会议纪要存档不得少于5年。

第三十条 经理办公会议纪要应在会议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分送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报董事会备案,扩大发

送范围由经理决定。第三十一条 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后,由经理负责领导、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 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一)投资项目工作程序:

经理主持实施企业的投资计划。在确定投资项目时,应建立可行性研究制度,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将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资料,提交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提出意见,经经理批准或经理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投资项目实施后,应确定项目执行和项目监督人,执行和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计。

(二)人事任免工作程序:

经理在提名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时,由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经理在任免公司部门负责人时,应事先由公司人事部门进行考核和经理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后,由经理任免。

(三)财务管理工作程序:

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大额款项支出,重要财务支出,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财务部门审核,经理批准;日常的费用支出,应本着降低费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由使用部门审核,经理批准。

(四)公司对于重大贸易项目管理、资产管理等项工作,应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有关程序的内容,制定其工作程序。

第六章 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所有者、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向职代会或工会报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各项决定;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经济指标,推进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经济指标的完成;

(四)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五)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按国家相关法规要求生产产品,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六)采取切实措施,推进本公司的技术进步和本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七)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抓好消防工作,认真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十四条 经理应在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政治素质,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注重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十五条 《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与亲属投资的公司发生经营、借贷、担保等行为。否则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章规定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九条 对经理实行与经营业绩挂钩的考核与奖惩办法,逐步建立经营者激励机制。

第四十条 对经理的具体考核与奖励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另行制订。

第四十一条 经理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时,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信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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