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并结合公司2024年任职独立董事骆建华先生、李玲女士、刘建国先生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2024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对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4年任职的独立董事骆建华先生、李玲女士、刘建国先生均未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