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4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能环境”或“公司”)的《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中节能环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勤勉尽责、恪尽职守,认真审慎地履行对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和评估职责。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从事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度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华”)注册地址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21号4栋1003室,首席合伙人为黄庆林。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审华共有合伙人99人,注册会计师517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124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2024年12月2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随后该议案于2025年1月6日经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聘请中审华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二、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公司与中审华签署的《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及公司2024年度年报工作安排,中审华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在中节能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内部控制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中审华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4 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中审华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对中审华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2024年12月17日,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中审华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聘任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5年3月3日,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机构项目负责人进行初审沟通,对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初步预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审计结论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审计委员会成员听取了中审华关于公司审计内容相关调整事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报告出具情况等汇报,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2025年4月24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了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4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等议案,并提交公司年度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中节能环境《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
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中审华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4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准确、完整、客观、及时。
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