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23〕28 号公告)等相关规则制度的最新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 为强化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强化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
2 |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并监督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协调等工作。 |
3 |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审计委员会主任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担任。 |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审计委员会主任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
4 |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审计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审计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
5 |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
| (六)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的内控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专项意见;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公司章程》涉及的其他事项。 |
6 |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7 |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时间的确定应保证全体委员有合理的准备时间。 |
8 |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