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21证券代码:400231 证券简称:保力新5 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8月7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8月2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力新公司”或“原告”)于近日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陕民终380号,上诉人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常德新中喆”)因与被上诉人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常德新中喆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具体内容如下: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保清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常德新中
公告编号:2025-021喆”)主要负责人:高保清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股东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年12月10日,原告保力新公司与被告常德新中喆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约定常德新中喆参与保力新公司的重整,按协议约定进行合作。2019年12月25日,保力新公司与常德新中喆签署了《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补充协议二》,协议约定常德新中喆负责保力新公司重整后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常德新中喆承诺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保力新公司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3亿元。若因常德新中喆原因导致上述承诺未实现的,常德新中喆应当在保力新公司2022年度报告披露后三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向保力新公司补足。2023年4月27日,保力新公司披露2022年度报告。根据保力新公司2020年、2021年和2022年度报告,常德新中喆应在2023年7月27日前,向保力新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816,867,341.04元,常德新中喆逾期未支付,经过保力新公司多次督促,常德新中喆认可应当向保力新公司支付该业绩承诺补偿款,已支付82,000,000元,尚欠734,867,341.04元未支付。因此常德新中喆应向保力新公司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734,867,341.04元及资金占用费损失。
现因原告保力新公司资金困难,无力承担诉请全部业绩补偿款的案件受理费,但因情况紧急,为了保护原告保力新公司即原告保力新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考虑到业绩补偿款816,867,341.04元的计算是由两部分组成,即300,000,000元+516,867,341.04元(保力新公司2020-2022三年累计实现的扣非净利润,该部分金额的确定原告保力新公司与被告常德新中喆之间存在争议),同时,被告常德新中喆已向原告保力新公司支付82,000,000元业绩补偿款,故原告保力新公司先行向被告常德新中喆主张2.18亿元业绩补偿款及资金占用损失,后续资金困难缓解后,另行向被告常德新中喆主张剩余516,867,341.04元业绩补偿款。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218,0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218,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5月9日为6,622,421.92元,合计224,622,421.92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常德新中喆承担。
2024年11月13日,公司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陕01民初249号】,判决如下:
(1)被告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174,4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4,4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2)驳回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64,912元(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2,982元,剩余931,930元由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并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给付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4年12月5日,公司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因与被上诉人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4)陕01民初249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判令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1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为由上诉人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向被上诉人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4,300万元,即在一审判决基础上减少13,140万元(17,440万-4,300万),或者发回重审;
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最新进展
上诉人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因与被上诉人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具体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98,800元,由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上诉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终审判决已生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常德新中喆后期对业绩补偿款支付的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督促业绩承诺人常德新中喆抓紧履行已生效判决的业绩补偿款支付义务,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陕民终380号。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