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06 证券简称:西部牧业 公告编号:临2023-039
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日北京时间10:3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会议通知于2023年7月29日以专人、传真或邮件方式送达了全体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牛红女士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会成员在充分了解所审议事项的前提下,以现场投票及通讯投票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本次会议在规定时间内应收回表决票3张,实际收回表决票3张,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监事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并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的任期已届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决定进行换届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设2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公司监事会现提名宋志斌、孙丽红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详见公告附件。
为确保监事会正常运作,第三届监事会成员在新一届监事会产生之前,将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直至新一届监事会产生之日起,自动卸任。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本议案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本次股东大会选举出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出的1名职工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2.审议《关于控股子公司垫付设备款的议案》。
根据控股子公司新疆石河子花园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园乳业”)与新疆西部天山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乳业”)签订的《房产及设备租赁合同》约定,花园乳业在天山乳业实际需要的情况下,两年内累计垫付租入的设备尾款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垫付的资金用于冲抵两年之后应付给天山乳业的租金。
本议案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备查文件:
1.《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宋志斌先生简历宋志斌先生,1972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国国籍,大学学历,高级政工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2013年5月至2021年8月任新疆天筑建工集团党委委员、工会主席;2021年8月至今任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宋志斌先生无兼职情况。截止目前,宋志斌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收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孙丽红女士简历
孙丽红女士,中国国籍,现年47岁,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99年9月参加工作。1999年9月至2000年12月在石河子市东城化工厂任成本会计,2001年1月至2002年1月在工商银行石河子市分行营业部任代办员,2002年2月至2007年12月在石河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任出纳,2008年1月至2010年6月在石河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资产部任副部长,2010年7月至2018年6月在石河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任副部长,2018年7月至今在石河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任部长。2018年9月兼任石河子粮油收储经营有限公司监事;2020年5月兼任石河子国资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监事;2020年9月兼任石河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监事; 2020年12月兼任新疆西部绿珠果蔬有限公司监事;2021年2月兼任新疆绿珠九鼎农产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21年4月兼任八师石河子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监事;2021年5月兼任石河子市天山广和牧业有限公司监事。截止目前,孙丽红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收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