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刚(300093)_公司公告_*ST金刚: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暨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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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6-04

证券代码:300093 证券简称:*ST金刚 公告编号:2025-041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暨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3、涉案金额:82,173,047.71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具体会计处理和影响情况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一、本次执行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4年8月9日,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刚”)因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苏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24)苏0591民初11554号)、《应诉通知书》((2024)苏0591民初11554号)及《民事起诉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9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2025年3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5)苏05民终1908号),作出终审判决。公司因资金状况紧张未能按前述判决书履行义务,江苏银行苏州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苏05民终1908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暨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

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1、受理机构: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执行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被执行人: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

3、法院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采字路168号【权证号:苏(2017)吴江区不动产权第9076446号】、被执行人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潘龙路89号【权证号:苏(2018)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权第9037792号】、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潘龙路89号【权证号:苏(2022)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权第9014093号】不动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诉讼、仲裁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共6起,涉及金额6,921,145.48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起诉方被诉方提起诉讼的受理日期/收到起诉状时间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案由涉诉金额(元)诉讼阶段
1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正瑞(福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正荣(福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州华升兴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福州巨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25/4/24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387,351.00待开庭
2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泰安中南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泰安泓驰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泰山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5/5/12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661,221.19待开庭
3高雪梅欧昊新能源电力(甘肃)有限责任公司2025/5/21肃州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21,600.00待仲裁
4吴江市松陵镇鑫创空调制冷设备商行欧昊新能源电力(甘肃)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金刚羿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2025/5/26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1,658,174.31待开庭
5杨秋玉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2025/5/29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济补偿金争议8,805.00待仲裁
6中山智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欧昊新能源电力(甘肃)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金刚羿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2025/5/30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2,183,993.98待开庭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执行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1、如前述裁定中的拍卖事项执行完成,公司将失去标的资产的所有权,拍卖款用于抵偿债权人的相应债务。

2、前述裁定中拟拍卖的资产主要是公司吴江生产基地的厂房和土地,为公司吴江主要生产线所在车间,如拍卖执行完成将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与债权人协商相关债务偿还方案,最大限度保持相关资产的稳定,以尽量减少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六、备查文件

1、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5)苏0591执3570号之一)。特此公告。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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