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内容
为了更好的完善公司治理,根据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修订了《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 修订后 |
第八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 |
其他说明:1、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中关于“股东大会”的名称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2、除上述修订外,不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新《公司法》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有利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业务拓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