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9 证券简称:*ST文化 公告编号:2022-261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文化长城”)近日收到法院送达的《传票》《追加第三人通知书》《民事反诉状》。公司现就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相关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案件一:关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原告: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发出《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于2021年11月30日发出《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30),就公司(原告)与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进行披露。
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终7759号案传票,本案于2022年11月30日进行二审审理。
案件二:关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翡翠原股东股权转让纠纷案
原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三:新余卓趣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四:新余创思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五:天津绡关悦科技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六:新余信公成长新兴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七:深圳普方达源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八:共青城纳隆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九: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十:北京虹佳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十一: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鲁志宏第三人:李振舟第三人:陈盛东第三人:张熙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发出《关于公司诉讼进展、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7),于2022年4月20日、6月17日发出《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68、2022-141),就公司(原告)与翡翠原股东(案涉11名被告、4名第三人)纠纷案进行披露。进展情况:
㈠追加第三人
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初7479号追加第三人通知书,主要内容是:
关于原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绡关悦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新余信公成长新兴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普方达源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虹佳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纳隆德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卓趣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创思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振舟、陈盛东、张熙、鲁志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北京翡翠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利害关系,法院追加北京翡翠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㈡反诉公司近日收到关于与翡翠原股东股权转让纠纷案的《民事反诉状》,被反诉人为公司;相关方的反诉情形如下:
1、深圳普方达源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反诉请求:
⑴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违约金10万元;⑵判令由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2、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反诉请求:
⑴判令被反诉人立即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对反诉人持有被反诉人的301,037股股票解除限售;
⑵判令由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3、北京虹佳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反诉请求:
⑴判令被反诉人履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条款,立即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申请对反诉人北京虹佳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反诉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6,564股股票解除限售;
⑵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费和反诉人方为诉讼所支出的差旅费用。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前述两案尚处于审理过程中,尚未开庭和作出判决,公司暂无法准确预计相关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详见后附表格。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所有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体上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谨慎投资!
四、备查文件
1、(2021)粤03民初7479号案追加第三人通知书
2、(2021)粤03民初7479号案民事反诉状三份
3、(2022)粤03民终7759号案二审审理传票
特此公告。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8日
附: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本次延续此前披露内容并结合实际情况更新)
原告 | 被告 (含第三人) | 案由 | 涉案金额(万元) | 诉讼进展 | 诉讼审理结果 | 诉讼判决 执行情况 | 判决情况及财产 保全措施等情况 |
文化长城 | 翡翠教育及其原股东、核心管理团队 | 股权转让纠纷 | 160,716.63 | 2019年8月1日立案 | 撤诉 | 不适用 | -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文化长城 | 股权转让纠纷 | 454.90 | 撤诉结案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朱慧欣 | 文化长城 | 股权转让纠纷 | 1,117.15 | 调解结案 | 法院民事调解书显示涉案金额合计11,171,520.27元并由公司承担担保费、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 部分执行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变卖通知书》(2019)粤0304执20015号载明相关房产在京东司法拍卖平台上变卖 |
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文化长城 | 股权转让纠纷 | 0 | 诉前调解结案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新余创思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文化长城 | 股权转让纠纷 | 1,441.17 | 二审已结案 | 二审判决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公司承担。 | 执行中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执保2829号《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公司账户及存款。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执保4613号《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公司账户及存款和公司机房、门卫房、配电房、厂房、仓库、办公楼、生厂车间。 |
天津绡关悦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 文化长城 | 股权转让纠纷 | 676.36 | 调解结案 | 法院民事调解书显示涉案金额合计6,763,576元并由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 部分执行 | 公司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信息查询,获悉公司因未在期限内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 |
执行人名单。 | |||||||
新余信公成长新兴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文化长城 | 股权转让纠纷 | 3,239.2978 | 二审已结案 | 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文化长城向新余信公支付3239.2978万元;三、驳回新余信公其他诉讼请求。 | 法院执行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0304执保2451号《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 |
深圳普方达源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文化长城 | 股权转让纠纷 | 2,108.98 | 二审已结案 | 二审判决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公司承担。 | 不适用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执保4326号《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裁定轮候冻结公司账户及存款,冻结河南智游臻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轮候冻结公司持有的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108.9820万元的股权份额。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执33079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2019)粤0304民初33368号判决结果。 |
共青城纳隆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文化长城 | 股权转让纠纷 | 1,260.49 | 二审已结案 | 维持一审判决 | 法院执行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0304执保1539号《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 |
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文化长城 | 股权转让纠纷 | 457.81 | 二审已结案 | 维持一审判决 | 法院执行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执保4919号《查封、冻结、 |
扣押财产通知书》裁定冻结公司持有的潮州市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457.8106万元的股权份额及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457.8106万元的股权份额。 | |||||||
新余卓趣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文化长城 | 股权转让纠纷 | 3,087.61 | 二审已结案 | 维持一审判决 | 法院执行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10936号《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公司银行账户及存款;持有的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5,125,000元的股权。 |
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文化长城 | 股权转让纠纷 | 0 | 立案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法院裁定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文化长城 | 民间借贷纠纷 | 3,182.46 | 二审已判决,创思兰博不服,提起上诉,已驳回。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74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9465号民事判决;驳回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 不适用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申13649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裁定驳回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广东兴信典当行有限公司 | 文化长城 | 典当纠纷 | 1,005.52 | 二审已结案,维持原判。 | 二审判决公司偿还当金及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 | 进入拍卖及执行程序 | 将被执行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为二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发出(2021)粤0515执104号《限制消费令》。 |
深圳市锐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文化长城 | 股权转让纠纷 | 174.79 | 恢复执行 | 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仲裁费、律师费及保全费等费用由公司承担。 | 执行中 |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51执恢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法院(2021)粤51执恢20号案的执行。 |
广东麦贝科技有限公司 | 文化长城、 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经营合作合同纠纷 | 602.62 | 二审已判决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11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不适用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41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联汛教育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麦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6026206元;2、联汛教育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麦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3、驳回原告广东麦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文化长城、蔡廷祥、吴淡珠 | 金融借贷纠纷 | 6,715.77 | 2020年1月2日立案 |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5执74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存款,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以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暂计人民币388035.53元或等值外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北京完美空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文化长城 | 企业借贷纠纷 | 4,770.90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不支持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申请 | 检察院深福检控民监【2022】2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决定不支持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申请。 | 不适用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不支持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申请 |
陕西恒言数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文化长城 | 借款合同纠纷 | 2,732.00 | 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已判决 | 执行中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粤0304民初5150号《民事判决书》(2020)判决:一、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恒言数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二、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恒言数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2097822.22元;三、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恒言数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四、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恒言数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十万元。 强制执行时,徐标向福田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福田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粤0304执异1221号。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文化长城 | 股权转让纠纷 | 14,681.12 | 一审已判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 一审判决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及支付利息。 | 不适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 |||||||
许高镭 | 文化长城 | 要求增加其对股东大会的议案 | 6.00 | 二审已判决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不适用 | |
许高镭、广州商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文化长城 | 要求对其持有公司的股份进行解锁 | 5097.3835 | 撤诉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黄钲淇 | 联汛教育 | 联汛教育与黄钲淇业务合作纠纷 | 237.89 | 已仲裁 | 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8994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业务咨询费1105715.0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105715.05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从2019年7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55000元;(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为4282元;(四)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五)本案仲裁费35029元,由申请人承担17514.5元,被申请人承担17514.5元(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 不适用 | |
茂名市鼎仁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 联汛教育 | 联汛教育与鼎仁科技业务合作纠纷 | 75.623 | 已仲裁 | 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8995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 | 不适用 |
人向申请人支付项目管理费33996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39961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从2019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20000元;(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费4301元、财产保全担保费2000元;(四)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五)本案仲裁费22896元,由申请人承担11448元,被申请人承担11448元(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 |||||||
深圳市锐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文化长城 | 股权转让纠纷 | 311.78 | 已形成仲裁裁决 | 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仲裁费、律师费及保全费等费用。 | 执行中 |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51执23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法院(2021)粤51执236号案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分期履行计划的,本案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 | 联汛教育、文化长城、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 | 金融借款纠纷 | 5000.00 | 二审审理中 | 二审审理时,裁定准许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蔡廷祥、吴淡珠的上诉 | 不适用 |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21)粤5102民初112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续行冻结被申请人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 |
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相关账户中的资金;前述银行账户合共冻结限额人民币216.91万元,续行冻结期限为1年。 | |||||||
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250.00 | 一审已判决 | 一审已判决 | 执行中 |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20)粤0191民初12537号民事裁定书裁决:一、文化长城于2020年2月28日披露的编号为2020-020的《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进展的公告》中所称的落款时间为2019年12月25日的《债务转让协议书》不成立;二、判令文化长城、隽隆贸易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或人民日报等媒体上择其一刊载澄清公告和致歉声明,刊登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三、判令文化长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证券网、巨潮资讯网、深圳交易所官方网站等平台上,择其一刊登公告说明情况并赔礼道歉,刊登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四、判令文化长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东方置地赔偿经济损失、商业信誉损失160万元;五、判令文化长城、隽隆贸易 |
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东方置地赔偿经济损失、商业信誉损失40万元;六、驳回东方置地其他诉讼请求。 | |||||||
中国银行潮州分行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联汛教育、深圳长城世家 | 金融借款纠纷 | 2900.00 | 二审审理中 |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粤5102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款本金26998053.02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止至2020年7月31日的利息309346.88元、罚息136154.93元、复利11.46元;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16日止以本金2700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的罚息利率另计,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清偿借款之日止以本金26998053.02元为基数,按《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的罚息利率另计)。二、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财产保 | 不适用 | 二审审理时,裁定准许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蔡廷祥、吴淡珠的上诉。 |
全申请费5000元。三、被告蔡廷祥、吴淡珠、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前述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长城世家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 | 金融借款纠纷 | 1708.4542 | 一审已判决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7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广州长城世家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扣除已支付利息81万元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州长城世家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8542元;三、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 | 执行中 |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2)粤0391执618号《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法院移送执行124307元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7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责令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
公司、被告蔡廷祥对被告广州长城世家投资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广州长城世家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45号901-906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许高镭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事项有异议 | - | 已判决 | 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不适用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许高镭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名誉权纠纷案 | 1.00 | 已判决 | 二审已判决 | 不适用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许高云、许高镭、林俏云 | 金融借款纠纷 | 796.78 | 审理中 | 未形成判决 | 不适用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70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许高云、许高镭、林俏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967,835.0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公司接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粤0106民初7038号、协助公示通知书(2020)粤0106民初7038号,协助冻结许高镭持有的广东文化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价值7,967,835.08元的 |
股权份额,不予办理股东(名称)变更登记,不予办理涉及股东出资额变化内容的章程备案。 | |||||||
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广东隽隆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文化长城 | 代位权纠纷 | 1096.304167 | 二审已判决 | 二审已判决 | 不适用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181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
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文化长城 | 代位权纠纷 | 0 | 已判决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8771号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 不适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65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3866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 | 金融借款纠纷 | 4836.93 | 一审已判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已判决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51民终522号《民事裁定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51执3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执行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8374266.6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二、冻结被执行人蔡廷祥名下银行 | 公司收到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51执恢13号《限制消费令》。 |
账户存款48374266.6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三、冻结被执行人吴淡珠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8374266.6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51执36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法院(2021)粵51执3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
广东麦贝科技有限公司 | 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61.85 | 准许撤诉 | 准许撤诉 | 不适用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67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文化长城的起诉。 |
天津言必信嘉科技中心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借款纠纷 | 1160.00 | 二审已判决 | 二审已判决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粵0304执30047号《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31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1400元,由上诉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 |
重庆绡关悦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通知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 公司负担。 | ||||||
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许高镭、许高云、聂雅 | 证照返还纠纷 | 0.01 | 二审已判决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167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3647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许高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的原件、税务登记证书及副本的原件、印鉴章(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章)、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账簿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执8639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立案执行。 |
三、驳回被上诉人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上海犇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权纠纷 | 100.00 | 一审已判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9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上海犇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资款100万元;二、被告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上海犇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10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出资款利息,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三、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前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不适用 |
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 | 第三人撤销之诉 | - |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279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 不适用 |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21)粤0191民初86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起诉。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破产清算纠纷 | - | 已判决 | 二审已判决,裁定驳回上诉 | 不适用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破终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
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名誉权纠纷 | 200.00 | 一审已判决,已上诉;二审审理中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00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3月27日披露的《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内容“经与东方置地沟通研究后决定在收到东方置地的部分股权转注价款之后办理长城瓷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东方置地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前述交易未能如期推进”、“受让方东方置地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依据前述规定,应当向文化长城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为虚假记载;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披露 | 不适用 |
台上择其一刊登公告说明情况并赔礼道歉,刊登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三、判令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商业信誉损失100万元;四、驳回原告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623.70 | 一审已判决 |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21)粤0511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借款本金2500万元、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18日止的利息1223437.5元、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贷款年利率9.7875%计算的逾期利息、律师费31484.44元。二、被告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前述第一项判决项 | 不适用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22)粤0511执704号《执行通知书》载明: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21)粤0511民初2287号生效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2年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责令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
下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在该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潮州市枫溪区蔡陇村蔡尾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被告蔡廷祥、被告吴淡珠在其保证范围对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前述第一项判决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 代位权纠纷 | 12759.75 | 一审已判决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2020)粤03民初3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初3424号《查封、冻结、扣押结果通知书》,1.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银行相关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已实际冻结人民币3193888.51元,冻结额度为人民币91178652元,期限自2020年9月14日至2021年9月13日。 |
2,冻结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价值以87984763.49元为限,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不得再向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支付,冻结期限三年,自2020年11月5日至2023年11月4日。 | |||||||
吴祖才 | 朱慧欣(申请执行人)、文化长城(被执行人) | 执行异议 | 31.25 | 已驳回 | 未形成判决 | 不适用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执异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撤销(2019)粤0304执20015号《通知书》;二、驳回异议人吴祖才的异议请求。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 | 执行异议 | 0 | 已驳回 | 未形成判决 | 不适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执异17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吴祖才的异议请求。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 | 金融借款纠纷 | 4865.66 | 二审审理中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一审判决:一、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贷款本金22678172.1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至2021年6月15日,利息16333.34元、罚息1418318.26元、复利987.98元;自2021年6月16日起的罚息,以本金22678172.1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 |
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浦发银行深圳分行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7583.859 | 已判决 | 一审已判决,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3民初8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72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3327203.28元(之后的罚息及复利计算标准如下:罚息以拖欠的贷款本金人民币72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925%,自2021年1月1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复利以拖欠的利息人民币3281209.0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925%,自2021年1月1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2、被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不适用 | (2021)粤0303执保9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的相关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100%(出资额4500万元)的股权、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100%(出资额18004.9万元)的股权、河南智游臻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1000万元)的股权、广州长城世家投资有限公司100%(出资额4000万元)的股权、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00%(出资额4825.2098万元)的股权、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00%(出资额2512.5万元)的股权、广东粤科长城教育文化产业并购投资中心39.92%(出资额20000万元)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被申请人蔡廷祥持有的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143437500股股票(证券代码: |
年。六、冻结被申请人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地支行相关账户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 |||||||
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文化长城 | 代位权纠纷 | 0 | 已结案 | 撤诉 | 不适用 | |
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名誉权纠纷 | 0 | 审理中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瑞元千合木槿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权转让纠纷 | 3878.882852 | 已判决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39843号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
许高镭 | 文化长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名誉权纠纷 | 0 | 二审已判决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26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不适用 |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蔡廷祥 | 章证照返还纠纷 | 0 | 已结案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权转让合同 | 56.80 | 一审已判决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37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申请对原告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769776股股票解 |
除限售;二、驳回原告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0 | 已撤销起诉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初18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处理。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诉讼纠纷 | 0 | 已驳回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21)粤7101行初3531号《行政裁定书》驳回本案以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义提出的起诉。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诉讼纠纷 | 0 | 已驳回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21)粤7101行初3532号《行政裁定书》驳回本案以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义提出的起诉。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纸行支行 | 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许高镭、林俏云、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联汛展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金融借款纠纷 | 1906.91 | 审理中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 | 庄雪彬 | 劳动合同纠纷 | 4.10 | 已判决 | 不适用 | 执行中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30094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原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确认于2021年11月27日前向被 |
告庄雪彬支付调解款41000元,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原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如逾期支付,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 |||||||
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 | 汪珂 | 劳动合同纠纷 | 5.85 | 已判决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已执行 |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法院(2021)粤0304执303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法院(2021)粤0304民初8419号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204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许高镭、许高云、雷凡、彭辉、李东英、广州商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股权转让纠纷 | 54890.13 | 审理中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潘科学、晏廷杰、司红旺、支才华、张盼、杨兵、周建图、孙宇、孙文娟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0 | 一审已判决 | 驳回原告潘科学、汪金毅等10名投资者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33.37元,由原告潘科学、汪金毅等10名投资者负担。 | 不适用 | |
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 | 单佳琼 | 劳动争议纠纷 | 8.31 | 一审已判决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8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单佳琼2020年7月至10月工资差额(含补助)30179.12元;二、原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 | 不适用 |
司应支付被告单佳琼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9279.34元;三、原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单佳琼律师费3683.22元;四、驳回原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徐姗 | 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纠纷 | 8.00 | 调解结案 | 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被告(原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原告(被告)徐姗80000元,前述款项付至原告个人银行。 | 执行中 | |
徐宁 | 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纠纷 | 9.13 | 一审已判决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349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徐宁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89007.38元;二、被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徐宁律师费2301.35元;三、被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徐宁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四、驳回原告徐宁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 不适用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执保8182号文书载明:根据申请人徐宁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已作出(2021)粤0304民初34963号民事裁定,并依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人若需要续行原保全措施的,必须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前述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轮候冻结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名 |
下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相关账户内的存款;轮候冻结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车辆。 |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反诉人) | 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卓趣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创思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绡关悦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新余信公成长新兴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普方达源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反诉人)、共青城纳隆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反诉人)、北京虹佳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反诉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鲁志宏、李振舟、陈盛东、张熙、北京翡翠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景投资 | 股权转让纠纷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翡翠原股东: 向原告补偿55037126股原告创业板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原告以1元总价回购并注销)及补偿现金35214.79万元 深圳普方达源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反诉请求: 1、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违约金10万元; 2、判令由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反诉请求: 1、判令被反诉人立即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对反诉人持有被反诉人的301037股股票解除限售; 2、判令由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北京虹佳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反诉请求: 1、判令被反诉人 | 审理中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执保155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载明:法院根据生效的(2022)粤03执保155号民事裁定,已办理如下保全措施: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证券简称:ST文化,11551063股。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限自2022年3月9日至2025年3月8日止。二、冻结被申请人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证券简称:ST文化,11079104股。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限自2022年3月9日至2025年3月8日止。三、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创思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证券简称:ST文化,2154209股。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限自2022年3月9日至2025年3月8日止。四、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卓趣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证券简称:ST文化,4787175股。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限 |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履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条款,立即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申请对反诉人北京虹佳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反诉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6564股股票解除限售; 2、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费和反诉人方为诉讼所支出的差旅费用。 | 自2022年3月9日至2025年3月8日止。五、冻结被申请人深圳普方达源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名下证券简称:ST文化,3231392股。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限自2022年3月9日至2025年3月8日止。六、冻结被申请人共青城纳隆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证券简称:ST文化,1938804股。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限自2022年3月9日至2025年3月8日止。七、冻结被申请人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证券简称:ST文化,700086股。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限自2022年3月9日至2025年3月8日止。八、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虹佳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证券简称:ST文化,346256股。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限自2022年3月9日至2025年3月8日止。九、冻结被申请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证券简称:ST文化,14186505股。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限自2022年3月9日至2025年3月8日止。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合同违约纠纷 | 23.58 | 一审已判决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50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 | 不适用 | |
罗轲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蔡雪凯、吴淡珠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0.80 | 一审已判决,尚未生效 | 不适用 |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罗轲的全部诉讼请求 | |
卓建生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蔡雪凯、吴淡珠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11.04 | 一审已判决,尚未生效 | 不适用 | 2、被告蔡廷祥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文化长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蔡雪凯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文化长城的债务在2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吴淡珠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文化长城的债务在1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原告卓建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 |
陈艳芳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许高镭、任锋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9.130710 | 一审已判决 | 1、被告文化长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艳芳、陈治辉赔偿118182.14元;2、被告蔡廷祥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许高镭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25%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 | 不适用 | |
陈治辉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许高镭、任锋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2.687504 | 一审已判决 | 不适用 |
责任;4、被告任锋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2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驳回原告陈艳芳、陈治辉的其他诉讼请求;7、诉讼受理费4794.09元,由原告陈艳芳、陈治辉负担2239.09元,由被告文化长城、蔡廷祥共同负担2555元。 | |||||||
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权转让纠纷 | 5000.00 | 审理中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北京完美空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凤凰北支行、追加第三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6274.455224 | 驳回原告的起诉。北京完美空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上诉。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 | 合同纠纷 | 461.1225 | 撤回起诉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 | 合同纠纷 | 746.085 | 撤回起诉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权转让纠纷 | 89.80 | 一审已判决,尚未生效 | 一审判决公司对原告所持部分股票解除限售及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8520元 | ||
深圳普方达源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0 | 一审已判决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3民初18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被告广东文 | 不适用 |
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签订的《代付款抹账协议》;二、驳回原告深圳普方达源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深圳普方达源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权转让纠纷 | 0 | 审理中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汪金毅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0 | 一审已判决 | 驳回原告潘科学、汪金毅等10名投资者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33.37元,由原告潘科学、汪金毅等10名投资者负担。 | 不适用 | |
孔浙扬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143.6506 | 审理中 | |||
王威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6.909091 | 审理中 | |||
周擎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3.052498 | 审理中 | |||
李仁青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0.906610 | 审理中 | |||
游文颖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3.797680 | 审理中 | |||
张勇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2.620421 | 审理中 | |||
樊艳萍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7.305462 | 审理中 | |||
梁英华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12.144035 | 审理中 |
贺景梅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1.131659 | 审理中 | |||
肖鹏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1.462018 | 审理中 | |||
何璐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4.006397 | 审理中 | |||
余永洪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0.723845 | 审理中 | |||
宋红丹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1.286568 | 审理中 | |||
李昊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1.256508 | 审理中 | |||
杨立娟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1.796686 | 审理中 | |||
李传香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2.197386 | 审理中 | |||
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145.055694 | 按撤诉处理 | 按撤回起诉处理 | - | - |
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145.055694 | 审理中 | |||
高璟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3.759504 | 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在此基础上撤诉 | 法院裁定准许撤诉,但本案仍按照原诉讼请求金额核定诉讼费 | ||
贺焕军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0.268536 | 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在此基础上撤诉 | 法院裁定准许撤诉,但本案仍按照原诉讼请求金额核定诉讼费 | ||
付镝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44.837847 | 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在此基础上撤诉 | 法院裁定准许撤诉,但本案仍按照原诉讼请求金额核定诉讼费 | ||
郭龙飞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1.665825 | 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在 | 法院裁定准许撤诉,但本案仍按照原诉讼请求金额 |
此基础上撤诉 | 核定诉讼费 | ||||||
黎锦虹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50.7513 | 审理中 | |||
江九香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1.3177 | 审理中 | |||
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3231.485218 | 审理中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潮州市枫溪区锦汇陶瓷原料厂 | 合同纠纷 | 11724.357 | 撤诉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1014.094 | 撤诉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潮州市名源陶瓷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13274.4027 | 撤诉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潮州市源发陶瓷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6831.3506 | 撤诉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共青城纳隆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62.172,5 | 驳回起诉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4民初200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 不适用 | |
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毛伟平、第三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 1.00 | 撤诉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毛伟平、第三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 1.00 | 撤诉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北京完美空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潮州市枫溪区锦汇陶瓷原料厂、第三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20.00 | 中止诉讼 |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2022)粤5191民初2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 不适用 | |
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 | 股权转让纠纷 | 348.3754 | 审理中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 潮州市名源陶瓷有限公司、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447.9556 | 审理中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合伙) | 第三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毛伟平 第三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 1.00 | 审理中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 | 股权转让纠纷 | 318.3296 | 审理中 | 不适用 | 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