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退(300089)_公司公告_*ST文化: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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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8-20

证券代码:300089 证券简称:*ST文化 公告编号:2022-198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关于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披露《关

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140),公司于近日收到广

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4民初37847号之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传票,本案

于2022年6月24日开庭。

进展情况: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304民初37847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申请对原告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769776股股票解除限售;

二、驳回原告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二:关于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毛伟平、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毛伟平第三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177),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公司近日收到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传票》(2022)粤5191民初391号,本案于2022年8月29日开庭审理。进展情况: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粤5191民初39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三:关于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蔡廷祥、任锋、蔡雪凯、吴淡珠、潮州市名源陶瓷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原告: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一:蔡廷祥

被告二:任锋

被告三:蔡雪凯

被告四:吴淡珠

被告五:潮州市名源陶瓷有限公司

第三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披露《关于公司新增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167),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共同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支付原告4479556元及违约金(该违约金以4479556元为基数,按月千分之二的标准自2018年6月26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公司近日收到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传票》(2022)粤5102民初1063号,本案于2022年9月9日开庭审理。进展情况: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粤5102民初1063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工作需要,原定开庭时间予以取消,开庭时间变更为2022年10月31日9时。

案件四:关于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原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披露《关于公司新增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135),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10000000元整,以及按同期贷款年利率计占用资金的的利息合计人民币140945.2元。2、请求判令被告以其持有的河南长城绿色瓷艺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为被告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进展情况: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粤5191民初302号,原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审查后不准予其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缴诉讼费,但原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笫(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五:关于潮州市名源陶瓷有限公司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原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潮州市名源陶瓷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披露《关于公司新增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135),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131173539.30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按同期贷款市场利率LPR3.80%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人民币1570488.68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进展情况: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粤5191民初299号,原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原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审查后不准予其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缴诉讼费,但原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笫(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六:关于潮州市枫溪区锦汇陶瓷原料厂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潮州市枫溪区锦汇陶瓷原料厂

基本情况: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披露《关于公司新增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135),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115673083.87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按同期贷款市场利率LPR3.80%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人民币1570488.68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

粤5191民初300号,原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审查后不准予其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缴诉讼费,但原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笫(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七:关于潮州市源发陶瓷有限公司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原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潮州市源发陶瓷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披露《关于公司新增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135),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67505292.2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按同期贷款市场利率LPR3.80%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人民币808214.05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进展情况: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粤5191民初301号,原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原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审查后不准予其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缴诉讼费,但原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笫(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详见后附表格披露。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8月18日

附:

原告被告 (含第三人)案由涉案金额(万元)诉讼进展诉讼审理结果诉讼判决执行情况判决情况及财产保全措施等情况
文化长城翡翠教育及其原股东、核心管理团队股权转让纠纷160,716.632019年8月1日立案撤诉不适用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454.9撤诉结案不适用不适用
朱慧欣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1,117.15调解结案根据法院民事调解书显示涉案金额合计11,171,520.27元并由公司承担担保费、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部分执行公司接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变卖通知书》(2019)粤0304执20015号,获悉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0月15日10时至2020年12
月16日10时止在京东司法拍卖平台上变卖位于:(1)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A幢厂房(房产证号:2016038213)变卖价为人民币3,110,912元;(2)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B幢厂房(房产证号:2016038210)变卖价为人民币2,894,223.36元;(3)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H幢仓库(房产证号:2016038179)变卖价为人民币8,932,967.68元。
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0诉前调解结案不适用不适用
新余创思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1,441.17二审已结案二审判决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公司承担。执行中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2020)粤0304执保2829号,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潮州枫溪支行44****802账户存款人民币0元;中国银行潮州分行64****61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7,402.54元;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11****2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元。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
《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2020)粤0304执保4613号,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公司:广东南粤银行广州粤垦路支行96****5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元;交通银行潮州分行49****2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元;位于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机房、门卫房北幢、门卫房南幢、配电房、C幢厂房、D幢厂房、F幢仓库、H幢仓库、A幢厂房、B幢厂房、办公楼、E幢生厂车间、G幢生产车间。
天津钰美瑞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676.36调解结案根据法院民事调解书显示涉案金额合计6,763,576元并由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部分执行公司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信息查询,获悉公司因未在期限内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新余信公成长新兴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3,239.2978二审已结案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文化长城向新余信公支付3239.2978万元;三、驳回新余信公其他诉讼请求。法院执行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2019)粤0304执保2451号。
深圳普方达源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2,108.98二审已结案二审判决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公司承担。不适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2019)粤0304执
保4326号,轮候冻结公司在中国银行潮州分行68****616及64****619账户内的存款0元,冻结河南智游臻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轮候冻结公司持有的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2108.9820万元的股权份额。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通知书(2020)粤0304执33079号要求公司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2019)粤0304民初33368号判决结果。
共青城纳隆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1,260.49二审已结案维持一审判决法院执行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2019)粤0304执保1539号。
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457.81二审已结案维持一审判决法院执行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2019)粤0304执保4919号,冻结公司持有的潮州市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457.8106
万元的股权份额及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人民币457.8106万元的股权份额。
新余卓趣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3,087.61二审已结案维持一审判决法院执行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2019)粤0304民初10936号,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潮州枫溪支行44****802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0.00元;中国银行潮州分行64****619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57,402.54元;广发银行潮州支行11****271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0.00元;持有关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5,125,000元的股权。
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0立案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法院裁定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不适用不适用
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文化长城民间借贷纠纷3,182.46二审已判决,创思兰博不服,提起上诉,已驳回。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终17410号,裁定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9465号民事判决;驳回不适用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21)粤民申13649号,裁定驳回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撤销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90))
广东兴信典当行有限公司文化长城典当纠纷1,005.52二审已结案,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公司偿还当金及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根据公司于拍卖网上查询的结果,澄海区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3月3日10时至2022年5月2日10时期间(竞价周期与延时除外)在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_上进行公开变卖活动(户名: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网址:http://sf.taobao.com,);变卖标的:变卖被执行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潮州市枫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23113011XF)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为二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1)粤0515执104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本院决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责令你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H幢仓库。起拍价:8971895元,保证金:1794379元,增价幅度:44000元。变卖方式: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自2022年3月3日10时至2022年5月2日10时。(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深圳市锐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174.79恢复执行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仲裁费、律师费及保全费等费用由公司承担。执行中根据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粤51执恢20号之一,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粤51执恢20号案的执行。
广东麦贝科技有限公司文化长城、 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合作合同纠纷602.62二审已判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1947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适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106民初41635号判决 一联汛教育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麦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6026206元; 二联汛教育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麦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 三驳回原告广东麦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文化长城、蔡廷祥、吴淡珠金融借贷纠纷6,715.772020年1月2日立案二审已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适用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粤0305执7436号,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存款,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以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暂计人民币388035.53元或等值外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北京完美空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文化长城企业借贷纠纷4,770.9一审已判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撤诉,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不适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申460号, 裁定如下:
公司重新向法院申请再审书》深福检控民受【2022】Z1号,“你司因企业借贷纠纷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10157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监督,我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决定予以受理。”驳回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陕西恒言数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文化长城借款合同纠纷2,732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已判决不适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0)粤0304民初5150号,判决:一、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恒言数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 二、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恒言数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2097822.22元; 三、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恒言数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 四、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恒言数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十万元。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14,681.12一审已判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及支付利息。不适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初7号:一、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转让款9077.3369万元及违约金(以9077.3369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2%的标准,自2018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蔡廷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因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迟延给付股权转让款9077.3369万元的违约金(以9077.3369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6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清偿该款项之日止); 三、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中请,申请对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54.6626万股股票解除限售; 四、驳回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许高镭文化长城要求增加其对股东大会的议案6.00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适用
许高镭、广州商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文化长城要求对其持有公司的股份进行解锁5097.3835撤诉不适用不适用
黄钲淇联汛教育联汛教育与黄钲淇业务合作纠纷237.89已仲裁根据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0)穗仲案字8994号,仲裁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业务咨询费1105715.0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105715.05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从2019年7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55000元:(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为4282元;不适用
(四)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五)本案仲裁费35029元,由申请人承担17514.5元,被申请人承担17514.5元(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茂名市鼎仁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联汛教育联汛教育与鼎仁科技业务合作纠纷75.623已仲裁根据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0)穗仲案字8995号,仲裁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项目管理费33996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39961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从2019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20000元;(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费4301元、财产保全担保费2000元;(四)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五)本案仲裁费22896元,由申请人承担11448元,被申请人承担11448元(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不适用
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深圳市锐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311.78已形成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仲裁费、律师费及保全费等费用。执行中根据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粤51执236号之一,裁定终结本院(2021)粤51执236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分期履行计划的,本案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联汛教育、文化长城、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金融借款纠纷5000.00一审已判决一审已判决不适用根据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5102民初1124号之二,裁定如下: 一、续行冻结被申请人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开设的账户为495495182018010103002中的资金。 二、续行冻结被申请人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开设的账户为495495182141000002942中的资金。 三、续行冻结被申请人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开设的账户为495495182141101003047中的资金。 四、上述银行账户
合共冻结限额人民币216.91万元。 五、上述银行账户续行冻结期限为1年。
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50.00审理中一审已判决执行中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191民初12537号,判决: 一、文化长城于2020年2月28日披露的编号为2020-020的《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进展的公告》中所称的落款时间为2019年12月25日的《债务转让协议书》不成立; 二判令文化长城、隽隆贸易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或人民日报等媒体上择其一刊载澄清公告和致歉声明,刊登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三判令文化长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证券网、巨潮资讯网、深圳交易所官方网站等平台上,择其一刊登公告说明情况并赔礼道歉,刊登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四判令文化长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之日起十日内向东方置地赔偿经济损失、商业信誉损失160万元; 五判令文化长城、隽隆贸易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东方置地赔偿经济损失、商业信誉损失40万元; 六驳回东方置地其他诉讼请求。
中国银行潮州分行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联汛教育、深圳长城世家金融借款纠纷2900.00一审已判决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粤5102民初1123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款本金26998053.02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止至2020年7月31日的利息309346.88元、罚息136154.93元、复利11.46元;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16日止以本金2700万元为基数,按编号为GDK476960120190041-展《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的罚息利率另计,自2020年11月17日不适用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5102民初1123号,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起至清偿借款之日止以本金26998053.02元为基数,按编号为GDK476960120190041展《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的罚息利率另计)。 二、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被告蔡廷祥、吴淡珠、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上述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城世家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金融借款纠纷1708.4542一审已判决公司于近期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391民初7019号,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广州长城世家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不适用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粤0391执618号,申请执行人本院移送执行124307元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7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
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扣除已支付利息81万元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长城世家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8542元; 三、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蔡廷祥对被告广州长城世家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广州长城世家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45号901-906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其他诉讼请求。
许高镭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事项有异议已判决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不适用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许高镭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1已判决二审已判决不适用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许高云、许高镭、林俏云金融借款纠纷796.78审理中未形成判决不适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106民初7038号,裁定冻结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许高云、许高镭、林俏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967,835.0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公司接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粤0106民初7038号、协助公示通知书(2020)粤0106民初7038号,协助冻结许高镭持有的广东文化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价值7,967,835.08元的股权份额,不予办理股东(名称)变更登记,不予办理涉及股东出资额变化内容的章程备案。
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隽隆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文化长城代位权纠纷1096.304167二审已判决二审已判决不适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18113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文化长城代位权纠纷0已判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8771号,判不适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终26501号裁定:
决驳回原告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3866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金融借款纠纷4836.93一审已判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已判决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51民终52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粤51执36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8374266.6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粤51执恢13号之一,裁定如下:本院(2022)粤51执恢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公司收到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2)粤51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于规定》的规定,本院决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贵令你(单位)必须遵守如下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
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二、冻结被执行人蔡廷祥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8374266.6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三、冻结被执行人吴淡珠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8374266.6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粤51执364号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粵51执3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属实的,予以准许。
广东麦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61.85审理中未形成判决不适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106民初6709号判决准许原告撤回对文化长城的起诉。
天津言必信嘉科技中心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1160.00审理中一审已判决不适用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终31579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1400元,由上诉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许高镭、许高云、聂雅证照返还纠纷0.01二审已判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6795号,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3647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许高镭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粤0106执8639号,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许高镭公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的原件、税务登记证书及副本的原件、印鉴章(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章)、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账簿及原始会计凭证、银行账户信息、银行U盾。 三、驳回被上诉人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21)粤01民终16795号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你单位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执行。
上海犇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纠纷100一审已判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109民初452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上海犇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资款100万元; 二、被告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上海犇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10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出资款利息,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不适用
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三、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已判决二审已判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27957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不适用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191民初8613号,裁定驳回原告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起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纠纷已判决二审已判决,裁定驳回上诉不适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破终76号,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200一审已判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21)粤0305民初10058号,判决一、确认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3月27日披露的《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交所问不适用
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623.70一审已判决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511民初2287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借款本金2500万元、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18日止的利息1223437.5元、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贷款年利率9.7875%计算的逾期利息、律师费31484.44元。二、被告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判决项下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在该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潮州市枫溪区蔡陇村蔡尾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优先不适用公司收到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粤0511执704号,你(或你单位)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21)粤0511民初2287号生效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受偿权。三、被告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被告蔡廷祥、被告吴淡珠在其保证范围对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判决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12759.75一审已判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初342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结果通知书》(2021)粤03民初3424号,冻结1.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400****028,冻结期限一年,已实际冻结人民币3193888.51元,冻结额度为人民币91178652元,期限自2020年9月14日至2021年9月13日。 2,冻结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价值以87984763.49元为限,深圳市东方置
地集团有限公司不得再向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支付,冻结期限三年,自2020年11月5日至2023年11月4日。
吴祖才朱慧欣(申请执行人)、文化长城(被执行人)执行异议31.25已驳回未形成判决不适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粤0304执异73号,裁定:一、撤销(2019)粤0304执20015号《通知书》;二、驳回异议人吴祖才的异议请求。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执行异议0已驳回未形成判决不适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粤03执异174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吴祖才的异议请求。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金融借款纠纷4865.662022年3月23日开庭不适用不适用一、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贷款本金22678172.18元
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对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浦发银行深圳分行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7583.859已判决一审已判决,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3民初8034号,判决如下: 1、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72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3327203.28元(之后的罚息及复利计算标准如下:罚息以拖欠的贷款本金人民币72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925%,自2021年1月1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复利以拖欠的利不适用根据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3执保942号裁定: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F幢仓库的房产、H幢仓库的房产、G幢生产车间的房产、E幢生产车间的房产、办公楼的房产、机房的房产、门卫房南幢的房产、门卫房北幢的房产、B幢厂房的房产、A幢厂房的房产、C幢厂房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100%(出资额4500万元)的股权、潮州
息人民币3281209.0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925%,自2021年1月1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2、被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30407511P)100%(出资额18004.9万元)的股权、河南智游臻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1000万元)的股权、广州长城世家投资有限公司100%(出资额4000万元)的股权、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00%(出资额4825.2098万元)的股权、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00%(出资额2512.5万元)的股权、广东粤科长城教育文化产业并购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MA522WHP98)39.92%(出资额20000万元)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冻结被申请人蔡廷祥持有的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143437500股股票(证券代码:300089),冻结期限为三年。 冻结被申请人吴淡珠持有的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14850000股股票(证券代码:300089),冻结期限为三年。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六、冻结被申请人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地支行(账号:442****935)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文化长城代位权纠纷0已结案撤诉不适用
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0审理中不适用不适用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瑞元千合木槿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3878.882852已判决不适用不适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39843号,裁定驳回原告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许高镭文化长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名誉权纠纷0二审已判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2620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适用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章证照返还纠纷0已结案不适用不适用
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56.8一审已判决不适用不适用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304民初37847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申请对原告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769776股股票解除限售; 二、驳回原告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0已撤销起诉不适用不适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初1858号,裁定本案按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处理。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行政诉讼纠纷0已驳回不适用不适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粤7101行初3531号,驳回本案以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义提出的起诉。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行政诉讼纠纷0已驳回不适用不适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粤7101行初3532号,驳回本案以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义提出的起诉。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纸行支行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许高镭、林俏云、广东文化长城集团金融借款纠纷1906.91审理中不适用不适用
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联汛展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庄雪彬劳动合同纠纷4.1已判决不适用执行中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粤0304民初30094号,原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确认于2021年11月27日前向被告庄雪彬支付调解款41000元,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原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如逾期支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汪珂劳动合同纠纷5.85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已执行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粤0304执30392号,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304民初8419号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 粤03民终204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高镭、许高云、雷凡、彭辉、李东英、广州商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54890.13审理中不适用不适用
潘科学、晏廷杰、司红旺、支才华、张盼、杨兵、周建图、孙宇、孙文娟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61.4662审理中不适用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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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4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原告(被告)徐姗80000元,上述款项付至原告个人银行。
徐宁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9.13一审已判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304民初34963号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徐宁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89007.38元;二、被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徐宁律师费2301.35元; 三、被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徐宁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四、驳回原告徐宁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适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执保8182号,根据申请人徐宁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已作出(2021)粤0304民初34963号民事裁定,并依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以下财产(具体详见附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人若需要续行原保全措施的,必须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轮候冻结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442****4935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0.00元;轮候冻结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B192SJ、粤B29FW9、粤B793GT、粤BK931B小型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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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违约纠纷23.58一审已判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304民初50239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不适用
罗轲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蔡雪凯、吴淡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0.8审理中不适用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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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共青城纳隆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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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蔡廷祥、任锋、蔡雪凯、吴淡珠、潮州市名源陶瓷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447.9556审理中不适用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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