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默科技(300084)_公司公告_海默科技:关于控股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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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1-04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控股股东窦剑文的通知,窦剑文、张立刚、张立强与山东新征程能源有限公司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主要内容

本《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23年1月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共同签署:

甲1:窦剑文

甲2:张立刚

甲3:张立强

乙方:山东新征程能源有限公司

鉴于:

1、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系一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为海默科技,股票代码为300084.SZ。

2、甲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1直接持有上市公司68,736,81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7.86%;甲1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甲2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948,39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77%,甲3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614,8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42%。甲1、甲2、甲3为一致行动人。

3、乙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

4、乙方与甲方于本协议签署的同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

协议》,约定乙方受让甲方持有的上市公司20,000,000股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20%;甲方将合计所持上市公司剩余53,300,006股流通股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

5、为了上市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甲乙双方决定作为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为明确协议双方作为一致行动人的权利义务等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一致行动安排

1、双方自愿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时达成一致行动关系。在一致行动期限内,在处理有关上市公司经营发展及所有重大事宜决策需由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事项时,双方采取一致行动。

2、甲方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将其合法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乙方,由乙方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完整表决权。

3、为了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共同利益,本协议双方将在上市公司的其他事项上充分沟通。如双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各方均同意以乙方意见作为一致意见,并根据乙方意见采取一致行动。

第二条、一致行动期限

本协议项下的一致行动期限与《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保持一致,即表决权委托期限开始之时,双方构成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关系,表决权委托期限届满或《表决权委托协议》终止之时,双方的一致行动关系自动终止。

第三条、保证与承诺

1、本协议双方均具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订立和履行本协议,本协议对协议双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2、双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再签署其他违反本协议内容或作出任何其他影响上市公司稳定经营及整体利益的承诺。

第四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则构成违约。由于任何一方的违约,造成本

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给对方造成损失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出现多方违约,则根据双方过错,由双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五条、争议的解决与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市仲裁,双方接受其一裁终局的效力。第六条、协议的变更或解除非经双方全体一致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解除或撤销本协议。第七条、其他

1、本协议中未尽事宜或出现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事宜时,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于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3、本协议经甲方签字及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4、本协议壹式捌份,甲1、甲2、甲3、乙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于申请报批、备案及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续之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签署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签署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稳定,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

三、备查文件

《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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