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默科技(300084)_公司公告_海默科技:关于收到甘肃证监局警示函、公司相关人员收到甘肃证监局监管谈话措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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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12-24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甘肃证监局警示函、公司相关人员收到甘

肃证监局监管谈话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以下简称“甘肃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2]15号)、《关于对窦剑文采取监管谈话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2]16号)、《关于对和晓登采取监管谈话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2]1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2022年1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因对影响公司业绩的部分事项估计不足,确认不及时,导致披露的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差异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依法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窦剑文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和晓登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窦剑文、和晓登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窦剑文、和晓登根据我局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涉及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将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公司将严格按照甘肃证监局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本次监管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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