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海默科技股票代码:300084
信息披露义务人1:窦剑文住所及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
信息披露义务人2:张立刚住所及通讯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滨河东路7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3:张立强住所及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河路2956号
股份变动性质:协议转让、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八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窦剑文、张立刚、张立强在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 录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释义································································································································ 3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4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 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系说明 ············································································ 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5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6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 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6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7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 16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情况·································································································································· 17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17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8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19第六节 备查文件········································································································· 20
一、备查文件 ·········································································································· 20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 20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1附表······························································································································ 24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海默科技 | 指 |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窦剑文、张立刚、张立强 |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山东新征程能源有限公司、苏占才、窦剑文与范中华签署的《山东新征程能源有限公司、苏占才、窦剑文与范中华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
山东新征程 | 指 | 山东新征程能源有限公司 |
《一致行动协议》/原协议 | 指 | 窦剑文、张立刚、张立强签署的《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 |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协议》 | 指 | 窦剑文、张立刚、张立强签署的《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协议》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窦剑文
(二)张立刚
(三)张立强
姓名 | 张立强 |
曾用名 | 无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62010219630714**** |
住所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河路2956号 |
通讯地址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河路2956号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姓名
姓名 | 窦剑文 |
曾用名 | 无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34010419670906**** |
住所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 |
通讯地址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姓名
姓名 | 张立刚 |
曾用名 | 无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62050219560111**** |
住所 |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滨河东路7号 |
通讯地址 |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滨河东路7号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系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窦剑文、张立刚和张立强于2020年7月3日签署了《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下称“《一致行动协议》”或“原协议”),约定协议各方互为一致行动人,共同行使股东权利,协议有效期为协议各方自签署之日起至各方均不再作为公司股东之日止。2025年8月1日,窦剑文、张立刚和张立强签署了《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协议》,经三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原《一致行动协议》并解除原协议项下全部权利义务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窦剑文协议转让
为支持上市公司发展,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及持续经营能力,窦剑文、山东新征程、苏占才与范中华于2025年6月13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窦剑文、山东新征程、苏占才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所持上市公司合计25,525,000股流通股股份转让给范中华,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其中窦剑文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4,460,850股流通股股份,山东新征程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0,000,000股流通股股份,苏占才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064,150股流通股股份。2025年7月30日,窦剑文、山东新征程、苏占才与范中华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已完成过户登记;2025年7月3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二)窦剑文、张立刚、张立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2025年8月1日,窦剑文、张立刚和张立强签署了《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协议》,经三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原《一致行动协议》并解除原协议项下全部权利义务关系,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可能性。如果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一)窦剑文协议转让
2025年6月13日,山东新征程、苏占才、窦剑文与范中华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窦剑文、山东新征程、苏占才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所持上市公司合计25,525,000股流通股股份转让给范中华,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其中窦剑文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4,460,850股流通股股份,山东新征程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0,000,000股流通股股份,苏占才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064,150股流通股股份。
1、《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保证协议内容完整性,条款序号采用协议原文序号。
(一)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1、协议主体
甲1(转让方1):山东新征程能源有限公司
甲2(转让方2):苏占才
甲3(转让方3):窦剑文
乙方(受让方):范中华
2、签订时间
甲方与乙方于2025年6月13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
(二)协议主要内容
鉴于:
1.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其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为海默科技,股票代
码为300084.SZ。
2.甲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1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34,260,97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6.31%,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甲2直接持有上市公司4,250,45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83%,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甲3直接持有上市公司51,552,60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10%。3.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4.经双方友好谈判和协商,双方一致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将甲方合计所持上市公司25,525,000股流通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予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本次股份转让的相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
第二条 本次股份转让
2.1 甲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1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34,260,97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6.31%,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甲2直接持有上市公司4,250,45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83%,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甲3直接持有上市公司51,552,60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10%,前述股份种类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2.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次转让标的股份为甲方持有的上市公司25,525,000股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的5.00%(其中甲1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0,000,000股流通股股份,甲2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064,150股流通股股份,甲3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4,460,850股流通股股份)。
甲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标的股份上不存在任何质押、被冻结、被查封、限制转让或限制过户的情形。
2.3 甲乙双方确认:
2.3.1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包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提案权、收益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2.3.2除在本协议签署前已经披露并完成除息除权的事项,如本协议签署后至交割日,上市公司进行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行为,则标的股份因前述事项产生的孳息/衍生的股份应当随同标的股份一并进行转让,由乙方享有。如在本次协议生效后至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前发生向甲方分配利润事项,则乙方有权在应付甲方的股份转让价款中予以先行扣除。双方进一步确认:股份转让价款已经包含上述孳息/衍生的股份(如有),且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以任何方式对股份转让比例、股份转让价款及其构成进行调整。
2.3.3甲1应保证于本协议签署日与乙方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甲1将所持上市公司剩余114,260,979股股份的表决权全部委托给乙方行使。
2.3.4甲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在本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后,甲方将不以任何方式单独、共同地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或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或从事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前述谋求、争夺或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实施下述行为:(i)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导致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增加的情形除外);(ii)与上市公司其他任何股东达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委托表决;(iii)通过协议、接受第三方委托、委托给第三方、联合其他股东、征集投票权等任何其他方式扩大其或第三方在上市公司的股份表决权。
2.4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自标的股份交割之日起由甲方转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第三条 定价依据、交易价款支付安排及交割
3.1双方经充分谈判和友好协商后一致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确定为
7.9元/股(为本协议签署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盘价)。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201,647,500元(含税,大写:贰亿零壹佰陆拾肆万柒仟伍佰元
整)。若本协议签署后至交割日,上市公司进行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深交所除权除息规则做相应调整,但股份转让比例以及股份转让总价款保持(但根据本协议第2.3.2条另有约定除外)不变。
3.2 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安排:
3.2.1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按照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20%的金额向甲1、甲2和甲3分别支付定金31,600,000元、1,681,357元、7,048,143元。
3.2.2 在深交所对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出具合规确认意见后至标的股份交割日前,乙方应向甲1、甲2和甲3指定账户分别支付交易价款的80%,即分别支付126,400,000元、6,725,428元、28,192,572元,且本3.2.2条约定的交易价款的80%资金支付后,本协议第3.2.1条约定的定金自动等额转为本次股权转让交易价款。
……
3.3 标的股份交割:
3.3.1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完成向深交所申请本次股份转让所涉甲方提供文件并根据乙方的指示向交易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事项的书面申请,乙方应给予充分和必要的配合,双方应按交易所的要求回复深交所的询问。
3.3.2 甲方应在深交所对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出具的合规确认意见后的30日内配合乙方在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全部手续(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之日为“交割日”)。
3.4 甲1及甲2同意并承诺,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乙方有权指派专人对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内的企业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所有印鉴、各项证照、章程、财务资料(包括银行K宝、U盾、银行印鉴等)及其他重要证照、资料的原物、原件、正本等的使用进行监督,直至本协议第4.1条和第
4.2条约定事项办理完毕。
3.5 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申报及相关税款缴纳责任,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各自承担。乙方根据上述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时,如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甲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有权在应付甲方的股份转让价款中予以先行扣除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乙方未代扣代缴股份转让价款所涉税费的,甲方应自行负责申报及缴纳相应税费。
第四条 上市公司治理
4.1 双方同意,在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30日内上市公司应完成董事会改组,并依法对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9名(含非独立董事5名,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乙方有权提名5名非独立董事(其中一名非独立董事由甲1推荐)及3名独立董事,上市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4.2 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工作包括离任的董事完成相关离职交接程序并对外公告,之后由新一届董事会重新任命管理层等工作。甲1及甲2应配合上市公司新任董事于本协议第4.1条约定的董事会和本第4.2条约定的管理层改组完成的当日接管上市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由上市公司新任董事及管理层接管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内的企业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所有印鉴、各项证照、章程、财务资料(包括银行K宝、U盾、银行印鉴等)及其他重要证照、资料的原物、原件、正本等(称为“上市公司接管”)。
4.3 双方同意尽最大努力实现上市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保持双方长期友好的合作。
第五条 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5.1 双方确认并保证双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政府命令、法院判决或裁定以及其内部制度文件,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
5.2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将竭尽各自最大努力,促使本次合作顺利推
进,并尽快准备本次股份转让实施所需必备的法律文件,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确保各自提供资料文件的真实、完备、合法、有效;双方承诺将及时、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不会从事任何可能对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及协议目的实现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5.3 甲1及甲2承诺在本协议签署后的2个工作日内,应当促使、确保并配合上市公司完成关于本次股份转让、《表决权委托协议》等事宜的上市公司公告。
5.4 甲方承诺在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30日内按照本协议4.1条的约定配合完成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改组。
5.5 甲方承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及保证于本协议签署后,甲方不存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5.6 乙方保证并承诺其具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与本次转让有关的主体资格;乙方具备实施本次股份转让的资金实力并保证交易资金来源合法;乙方将依协议约定及时支付交易价款、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7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后,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会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就标的股份或标的股份的表决权、收益权或其他权益的处置进行协商、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置标的股份的文件。
5.8 甲方保证并承诺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在交割前不存在被质押、冻结、转让、限制转让或限制过户等情形,并保证乙方取得标的股份免受任何第三方的追索,同时标的股份不存在纠纷或可预见的纠纷情况。
5.9 甲方已就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并需为乙方所了解和掌握的信息和资料向乙方做出了充分披露。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尽职调查、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关于甲方及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内的企业的所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在所有重大方面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10甲3保证并承诺,除非经乙方同意,甲3在其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股份期间及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后5年内不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内的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潜在同业竞争的行为,并不得存在直接或间接雇佣、怂恿、引诱、劝诱任何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内的企业员工离职,或促使任何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内的企业竞争者雇佣任何员工的行为。
5.11甲3保证并承诺,甲3在上市公司任职期间,或无论何种原因离开上市公司2年内,无论在何地域,除非乙方许可,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实施下列行为:
单独或联同任何其他个人、企业、公司或组织,进行与或可能与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内的企业的任何业务发生同业竞争的行为;不得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内的企业有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或其他经营、研发机构从事与上市公司业务及技术等相关的工作;不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内的企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代理人、顾问等等;其他构成违反法律关于禁止或限制同业竞争的行为。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6.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2 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本协议终止:
6.2.1 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6.2.2 本协议签署后,如因任何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且双方无法在该等事项发生之后的30日内达成一致解决方案,任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双方均不构成违约,甲方应向乙方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定金及股权转让价款)。为免疑义,如因任何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原因导致本次转让无法在2025年8月1日前按照本协议3.3条款完成交割的,乙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协议。
6.3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须经协议双方签署书面协议,该等书面协议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如甲方未履行本协议第3.3条款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相关义务,应自收到乙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改正并完成标的股份交割义务,如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改正,每逾期1日,甲方中的违约方应向乙方支付其对应的本次股份转让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定金及股权转让价款),且甲方中的违约方须分别向乙方支付其对应的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20%的违约金。
7.2 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第4.1、4.2条款履行上市公司董事会改组及上市公司接管相关义务,应自收到乙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改正,如甲方中的违约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改正,甲方中的违约方需向乙方支付其对应的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20%的违约金。
7.3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第2.3条项下的确认、第五条项下的陈述、保证和承诺的相关义务,甲方中的违约方应自收到乙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改正,如甲方中的违约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改正,甲方中的违约方需向乙方支付其对应的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20%的违约金。
7.4 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履行股份转让价款支付的义务,应自收到甲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改正,如乙方未有法定豁免理由且未在上述期限内改正,每逾期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扣留乙方向其支付的定金(即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
7.5 本协议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受到的直接损失、该等损失产生的利息、合理的律师费等。
7.6 如违约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第八条 保密义务
……
第九条 通知
……第十条 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第十一条 附则……
2、协议转让过户情况
2025年7月30日,窦剑文、山东新征程、苏占才与范中华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已完成过户登记,窦剑文将其持有的4,460,850股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过户给范中华,2025年7月3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二)窦剑文、张立刚、张立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1、一致行动关系的产生
2020年7月3日,窦剑文、张立刚和张立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协议各方互为一致行动人,共同行使股东权利,协议有效期为协议各方自签署之日起至各方均不再作为公司股东之日止。
2、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
2025年8月1日,窦剑文、张立刚和张立强签署《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协议》,经三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原《一致行动协议》并解除原协议项下全部权利义务关系,三方在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事宜决策等方面不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各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自己的意愿独立发表意见和行使投票权,三方不再受原协议约束,亦不再享有原协议约定的权利或承担原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基于原协议所享有的一切权利、义务均告终结。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窦剑文 | 51,552,608 | 10.10 |
张立刚 | 132,598 | 0.03 |
张立强 | 1,614,800 | 0.32 |
合计 | 53,300,006 | 10.45 |
张立刚为窦剑文之姐的配偶,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一致行动的规定,窦剑文和张立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需合并计算,《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张立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窦剑文 | 47,091,758 | 9.23 |
张立刚 | 132,598 | 0.03 |
合计 | 47,224,356 | 9.26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张立强 | 1,614,800 | 0.32 |
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前次持股种类和数量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在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窦剑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窦剑文担任公司董事兼联席总裁,持有公司47,091,758股股份,其中38,664,456股为限售股份(高管锁定股);张立刚为窦剑文之姐的配偶,持有公司132,598股股份,无限售股份;张立强于2022年7月5日被公司董事会聘为常务副总裁,原定任期为2022年7月5日起至2025年7月4日,因公司控制权变更,董事会提前换届,张立强自2023年2月6日起不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张立强持有公司1,614,800股股份,其中1,211,100股为限售股份(高管离任锁定股)。
除上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窦剑文担任公司董事兼联席总裁。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窦剑文持有公司47,091,75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23%,其中38,664,456股为限售股份(高管锁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8%。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窦剑文除在海默科技及控股子公司任职外,还担任杭州海楹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易点点无线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北京深蓝先锋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兰州市七里河区保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智象未来(合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窦剑文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2022年9月6日,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窦剑文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窦剑文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经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窦剑文于2025年7月30日将其持有的4,460,850股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给范中华;信息披露义务人张立刚、张立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海默科技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山东新征程能源有限公司、苏占才、窦剑文与范中华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4、《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
5、《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协议》;
6、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 |
窦剑文 | |
2025年8月 4 日 |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 |
张立刚 | |
2025年8月 4 日 |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 |
张立强 | |
2025年8月 4 日 |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593号 |
股票简称 | 海默科技 | 股票代码 | 300084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窦剑文、张立刚、张立强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址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滨河东路7号、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河路2956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窦剑文与张立刚为一致行动人)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 其他 √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窦剑文拥有权益情况: 股票种类: 限售及非限售流通股 持股数量: 51,552,608(协议转让过户前) 持股比例: 10.10% 张立刚拥有权益情况: 股票种类:非限售流通股 持股数量: 132,598 持股比例: 0.03% 张立强拥有权益情况: 股票种类:限售及非限售流通股 持股数量: 1,614,800 持股比例: 0.32% 本次权益变动前,窦剑文、张立刚、张立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3,300,0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5%。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窦剑文拥有权益情况: 股票种类: 限售及非限售流通股 持股数量: 47,091,7584 持股比例: 9.23% 张立刚拥有权益情况: 股票种类:非限售流通股 持股数量: 132,598 持股比例: 0.03% 张立强拥有权益情况: 股票种类:限售及非限售流通股 持股数量: 1,614,800 持股比例: 0.32%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张立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窦剑文、张立刚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7,224,3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26%; 张立强持有公司股份1,614,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2%。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1、 窦剑文协议转让 时间:2025年7月30日 方式:协议转让 2、窦剑文、张立刚、张立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时间:2025年8月1日 方式:一致行动关系解除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否□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不排除√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本页无正文,为《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 |
窦剑文 | |
签署日期: | 2025年8月 4 日 |
(本页无正文,为《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 |
张立刚 | |
签署日期: | 2025年8月 4 日 |
(本页无正文,为《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 |
张立强 | |
签署日期: | 2025年8月 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