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适应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2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3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4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5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6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3至第5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7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
长,另设副组长1-2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8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3)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重大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和合作开发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9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10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1)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分子公司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2)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3)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分子公司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4)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第11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
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12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免于提前3日发出通知。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当主任委员无法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一名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第13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14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15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16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第17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第18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19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第20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第21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第22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23条 本工作细则制定、修订和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