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6号),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杜永红、李欣平、王尚锋、常兴华:
经查,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5年4月24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向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售其持有的平煤隆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煤隆基)80.20%股权,购买平煤隆基持有的河南平煤隆基光伏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形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会计处理进行差错更正。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2024年度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5年1月17日,公司披露《2024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4年度利润总额亏损8亿元到9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6亿元到7亿元。2025年3月22日公司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其中2024年度利润总额亏损
11.02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8.51亿元。公司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产生较大差异,信息披露不准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以上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杜永红、总经理李欣平、财务总监王尚锋、董事会秘书常兴华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杜永红、李欣平、王尚锋、常兴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提出来的相关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并提升会计核算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方面的各项工作,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