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74 证券简称:华平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028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3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3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3年6月16日,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智汇科技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至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日,公司披露《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海福安先生就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采取无偿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四)2023年6月9日至2023年6月18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五)2023年6月26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3年6月27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七)2023年7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事项的有关内容与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授予条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授予日为2023年7月4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0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1,25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30元/股。
四、本次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3年7月4日。
(二)行权价格:3.30元/股。
(三)授予数量:1,250万份。
(四)股票来源:公司定向增发公司A股普通股。
(五)授予人数:80人。具体分配如下: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七)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
行权安排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数量 (万份) | 占授予总量 的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1 | 吕文辉 | 董事长、总经理 | 50.00 | 4.00% | 0.09% |
2 | 涂三明 | 副董事长 | 50.00 | 4.00% | 0.09% |
3 | 吴彪 | 董事、副总经理 | 50.00 | 4.00% | 0.09% |
4 | 鞠保平 | 董事 | 50.00 | 4.00% | 0.09% |
5 | 李春枚 | 董事 | 50.00 | 4.00% | 0.09% |
6 | 李惠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50.00 | 4.00% | 0.09% |
7 | 雷秀贤 | 财务总监 | 50.00 | 4.00% | 0.09% |
8 | 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人员 (73人) | 900.00 | 72.00% | 1.69% | |
合计 | 1,250.00 | 100.00% | 2.35% |
股票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行权条件约束,且行权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行权。各行权期内,当期可行权但未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或未满足当期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八)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3年-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准值,对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定比基准值的增长率进行考核,根据各考核年度实际达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具体如下:
行权安排 | 考核年度 | 营业收入增长率(A) |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
第一个行权期 | 2023年 | 20.00% | 10.00% |
第二个行权期 | 2024年 | 30.00% | 15.00% |
考核指标 | 达成情况 | 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 |
营业收入增长率(A)
营业收入增长率(A) | A≥Am | 100% |
An≤A<Am | 80% | |
A<An | 0%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作为计算依据。注2: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九)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现行的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执行,由公司对激励对象在各考核期内的绩效考核情况进行打分,并以考核分数确定所属的考核等级。为实现更好的激励效果,本激励计划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之上,进一步量化激励对象的绩效,设置绩效系数区间,对应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提高本激励计划的公平、公正性,实现对处于相同考核等级项下的激励对象进行差异化激励,督促激励对象尽力提高绩效水平。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E五个档次,各行权期内,公司结合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
考核等级 | 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X) |
A | 80%<X≤100% |
B | 50%<X≤80% |
C | 0%<X≤50% |
D | 0% |
E | 0% |
各行权期内,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对应当期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五、本次授予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在本激励计划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可行权人数变动、行权条件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公司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7月4日,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4.29元/股(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二)有效期:12个月、24个月(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每期可行权日的期限);
(三)历史波动率:18.82%、22.79%(创业板综同期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1.50%、2.10%(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五)股息率:0.56%(公司所属申万行业“计算机-软件开发”年化股息率)。
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共计1,250万份,产生的激励成本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分期摊销,预计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激励总成本(万元)
激励总成本 (万元) | 2023年 (万元) | 2024年 (万元) | 2025年 (万元) |
1,395.13 | 511.05 | 697.56 | 186.52 |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的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股票期权数量有关。注2: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经初步预计,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期间的经营业绩有所影响;另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能够有效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根据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增强激励对象的工作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授予日为2023年7月4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0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1,25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30元/股。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授予日为2023年7月4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0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1,25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30元/股。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认为: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九、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备查文件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五)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六)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