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持续推进长期激励机制的建设,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遵循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拟定《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为保证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完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提高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与激励对象工作绩效挂钩的紧密性,从而实现良好的激励和约束效果。
三、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四、考核机构
激励对象的考核评价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公司董事会负责最终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3年-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准值,对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定比基准值的增长率进行考核,根据各考核年度实际达成情况确定
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具体如下:
行权安排 | 考核年度 | 营业收入增长率(A) |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
第一个行权期 | 2023年 | 20.00% | 10.00% |
第二个行权期 | 2024年 | 30.00% | 15.00% |
考核指标 | 达成情况 | 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 |
营业收入增长率(A)
营业收入增长率(A) | A≥Am | 100% |
An≤A<Am | 80% | |
A<An | 0%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作为计算依据。注2: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现行的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执行,由公司对激励对象在各考核期内的绩效考核情况进行打分,并以考核分数确定所属的考核等级。为实现更好的激励效果,本激励计划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之上,进一步量化激励对象的绩效,设置绩效系数区间,对应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提高本激励计划的公平、公正性,实现对处于相同考核等级项下的激励对象进行差异化激励,督促激励对象尽力提高绩效水平。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E五个档次,各行权期内,公司结合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
考核等级 | 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X) |
A | 80%<X≤100% |
B | 50%<X≤80% |
C | 0%<X≤50% |
D | 0% |
E | 0% |
各行权期内,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激励对象当期计划
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对应当期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六、考核结果管理
(一)激励对象有权了解其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在考核评价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激励对象,考核记录由公司归案保存。
(二)若激励对象对其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自收到激励对象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开展复核工作,确定其个人最终的绩效考核结果。
(三)各行权期内,公司将以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情况作为依据,相应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注销手续。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发生变化的,适用变化后的相关规定。
(三)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激励计划正式实施后生效。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