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平股份(300074)_公司公告_华平股份: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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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11-30

证券代码:300074 证券简称:华平股份 公告编号:202211-086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2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取消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2022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五)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22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2年11月24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六)2022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已披露《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2022年11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事项的有关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授予条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1月30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47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1,6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88元/股。

四、本次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2年11月30日。

(二)行权价格:2.88元/股。

(三)授予数量:1,600万份。

(四)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五)授予人数:347人。具体情况如下: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全部行权

序号姓名职务获授数量 (万份)占授予总量 的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吕文辉董事长、总经理80.004.00%0.15%
2涂三明副董事长80.004.00%0.15%
3吴彪董事、副总经理80.004.00%0.15%
4鞠保平董事80.004.00%0.15%
5李春枚董事80.004.00%0.15%
6李惠董事、董事会秘书80.004.00%0.15%
7雷秀贤财务总监80.004.00%0.15%
8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人员 (共计340人)1,040.0052.00%1.96%
预留400.0020.00%0.75%
合计2,000.00100.00%3.77%

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七)行权安排:

行权安排行权时间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行权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行权条件约束,且行权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若届时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同样不得行权。各行权期内,当期可行权但未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或未满足当期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八)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行权安排业绩考核
第一个行权期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且不低于2022年净利润
第二个行权期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

注:1、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

2、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各行权期内,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当期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九)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各行权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依据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对应当期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五、本次授予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在本激励计划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可行权人数变动、行权条件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公司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1月30日,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3.70元/股(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二)有效期:16个月、28个月(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每期可行权日的期限);

(三)历史波动率:24.81%、25.07%(创业板综同期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1.50%、2.10%(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五)股息率:0.75%(公司所属申万行业“计算机-软件开发”年化股息率)。

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共计1,600万份,产生的激励成本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分期摊销,预计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激励总成本 (万元)2022年 (万元)2023年 (万元)2024年 (万元)2025年 (万元)
1,587.7676.65919.76501.0090.35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的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股票期权数量有关。

2、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经初步预计,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期间的经营业绩有所影响;另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能够有效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增强激励对象的工作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1月30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47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1,6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88元/股。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综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1月30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47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1,6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88元/股。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认为: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对象、行权价格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九、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十、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5、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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