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结本次执行。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3. 本次案件涉及金额:9,230万元。
4. 对公司损益影响:公司已于2024年度对相应的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减值,本案件暂未对公司2025年度损益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不会放弃对债权的追索,将持续努力搜寻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积极回收公司债权,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石控股”)近日收到有关前期公告的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参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与北京快友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张*宁、北京会友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友世纪”)合同纠纷,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公司胜诉。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受理机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3.申请执行人:福石控股
4.被执行人:林*、张*宁、会友世纪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关于上述案件及公司一审、终审判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8月9日、8月26日、11月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2024-054、2024-077)。
(三)执行情况
执行中,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实现债权金额为0元。综上所述,本案应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仲裁及诉讼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于2024年度对相应的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减值,本案件暂未对公司2025年度损益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不会放弃对债权的追索,将持续努力搜寻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积极回收公司债权,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4)京0105执48822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