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在2024年度工作中,本人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关联人以及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勤勉尽责、忠实、独立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在维护公司总体利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方面,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4年度,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5次董事会会议,公司共召开1次年度股东大会和2次临时股东大会。本人按时亲自出席了董事会各次会议和股东大会,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出席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和列席股东大会的情况 | |||||||
独立董事姓名 |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现场出席董事会次数 | 通讯方式出席董事会次数 |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 | 缺席董事会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 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
李旭 | 5 | 2 | 3 | 0 | 0 | 否 | 3 |
在任职期间,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任职董事会各委员会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本人担任提名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2024年主要履行以下职
责: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积极参与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职责。2024年,公司召开1次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刘泽民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通过对公司定期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等进行审议,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仔细审阅相关资料,积极了解公司财务情况,认真审阅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优势和独立判断。
三、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年,公司共计召开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年度内预计日常关联交易、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年度利润分配、业绩补偿等事项进行了审议,本人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研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发送的董事会会议材料进行了审阅,认真审议公司提交的各项董事会议案,积极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及财务情况等,并对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类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关注行业发展状况,以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规范运作提出了专业性判断和建设性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在2024年11月25日-29日对分子公司进行了一次现场调研,对公司的内控制度、日常经营决策及重大投资事项等方面提出了很多宝贵的专业意见,并切实监督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与审计机构的沟通情况
在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公司组织召开了审计委员会成员与审计机构的沟通会,本人按时参加,听取审计机构工作安排,与审计机构就年报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重点关注事项和存在问题进行了充分沟通,并提出问询或建议。
六、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按照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人在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事前审阅了公司202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和与关联方签订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资料,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是日常经营业务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独立性造成影响,也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本人在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上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编制并按时披露了定期报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各项规定,报告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真实、全面地反映公司各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本人关注了审计机构的执业资格和履职情况,认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兴华”)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人同意续聘北京兴华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七、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积极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依法独立自主履行职务,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对于涉及公司治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重大事项决策、财务管理等进行了积极监督,在审议相关议案前,做到事前认真阅读相关材料,事后积极督导落实到位。
八、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维护投资者权益的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九、其他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情的决策,发挥个人专长,为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各种有价值的参考意见。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
李旭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