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川智慧(300066)_公司公告_三川智慧: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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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川智慧: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9

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要求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无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4年3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以及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

1、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本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相应调整。

2、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 号)(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企业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时,可以选择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对其进行后续计量,但不得对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不得转为成本模式。企业对于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余投资性房地产只能从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中选择一种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公司根据上述要求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根据上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规定,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相应调整。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对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无影响,对2023年度、2024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的影响如下:

合并利润表项目2024年度影响金额/元2023年度影响金额/元
营业成本4,451,422.304,634,456.57
销售费用-4,451,422.30-4,634,456.57
母公司利润表项目2024年度影响金额/元2023年度影响金额/元
营业成本4,273,579.624,148,215.00
销售费用-4,273,579.62-4,148,215.00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特此公告。

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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