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58 证券简称:蓝色光标 公告编号:2023-066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3年9月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3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已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3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三)2023年8月23日至2023年9月2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3年9月4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3年9月4日,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年9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六)2023年9月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就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说明
本次授予事项的相关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授予条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授予日为2023年9月7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44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8,0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33元/股。
四、本次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3年9月7日。
(二)授予价格:4.33元/股。
(三)授予数量:8,000.00万股。
(四)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五)授予人数:244人。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数量 (万股) | 占授予总量的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 1 | 潘安民 | 中国 | 董事、总经理 | 400.00 | 5.00% | 0.16% |
| 2 | 吴凡 | 中国香港 | 核心骨干 | 45.00 | 0.56% | 0.02% |
| 3 | 陈轩凯 | 中国台湾 | 核心骨干 | 12.00 | 0.15% | 0.00% |
| 4 | 早川仁士 (HAYAKAWA HITOSHI) | 日本 | 核心骨干 | 10.00 | 0.13% | 0.00% |
| 5 | 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骨干员工 (共计240人) | 7,533.00 | 94.16% | 3.03% | ||
| 合计 | 8,000.00 | 100.00% | 3.22% | |||
注:1、以上百分比数据系四舍五入之后的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七)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归属安排 | 归属期间 | 归属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各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得递延。
(八)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3年-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归属安排 | 考核目标 |
| 第一个归属期 | 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9.95% |
| 第二个归属期 | 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85%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相应归属期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九)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依据现行的薪酬与绩效考核体系执行,各归属期内,依据相应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共计3个等级,在满足相应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前提之下,以对应的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考核等级 | A | B | C |
| 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 | 100% | 50% | 0% |
各归属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前提之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对应当期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得递延。
五、本次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有关规定,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应当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本激励计划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可申请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人数变动、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的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已确定于2023年9月7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8.15元/股(2023年9月7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有效期:12个月、24个月(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可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8.12%、21.93%(创业板综最近 1 年、2 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1.0066%(公司所属申万行业类“传媒-广告营销-营销代理”最近1年的年化股息率,数据来源:同花顺iFinD金融数据终端)
(二)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根据归属安排分期摊销,预计对公司相关期间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激励总成本 (万元) | 2023年 (万元) | 2024年 (万元) | 2025年 (万元) |
| 30,598.72 | 7,635.05 | 17,834.63 | 5,129.04 |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经初步预计,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各期经营业绩有所影响,但与此同时,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的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
在价值。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参与激励的公司董事、总经理潘安民先生于2023年5月5日通过大宗交易转让其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180,000股。
七、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全体独立董事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根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7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增强激励对象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授予日为2023年9月7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44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8,0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33元/股。
八、监事会意见
(一)监事会就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的明确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授予日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综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确定授予日为2023年9月7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44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8,0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33元/股。
(二)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骨干员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中国香港籍员工吴凡、中国台湾籍员工陈轩凯、日本籍员工早川仁士(HAYAKAWA HITOSHI)共计3名外籍员工,均为公司对应岗位的关键人员,在公司的技术研发、业务开拓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本激励计划纳入上述3名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确定授予日为2023年9月7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44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8,0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33元/股。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认为: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十、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授予权益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关于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五)《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六)《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