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
的说明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环保”、“公司”、“上市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出售事项。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向秦皇岛铧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铧源实业”)出售北京中创惠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惠丰”)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再持有中创惠丰的股权,中创惠丰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交易构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交易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向铧源实业出售中创惠丰100%的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报批程序已在《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中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不涉及购买资产、企业股权或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情形,不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之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且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增强其独立性并严格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相关承诺,承诺将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