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和审议;现就相关事项发表本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王智慧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选举董事事项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候选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我们一致同意选举王智慧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未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修订《公司章程》,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本次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是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增加公司核心竞争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是鉴于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职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有利于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监督职能。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五、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能进一步优化优化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组成结构,促使董事会提名及任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更加科学和民主。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修订《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六、关于作废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作废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规划等方面造成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独立董事:高义生、杨钧、王力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