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环保(300056)_公司公告_中创环保:章程修正案(202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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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创环保:章程修正案(2023年6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12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23年6月〕

公告编号:2023-054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求,公司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对比如下:

条目修改前修改后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系由厦门三维丝环保工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厦门三维丝环保工业有限公司原有债权、债务由股份公司继承。公司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50298200006039。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系由厦门三维丝环保工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厦门三维丝环保工业有限公司原有债权、债务由股份公司继承。公司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66767W。
第二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2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2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三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聘任公司的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二十二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对候选人名单的提出建议; (四)根据董事及高管人员所在岗位的工作内容、职责、重要性以及同行业类似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与考评方案,薪酬与考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方案;绩效评价标准、考评程序、考核方法;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标准及相关制度等。 (五)审阅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提交的述职报告,对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六)监督公司薪酬制度及决议的执行; (七)提出对董事、高管人员激励计划的建议及方案;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二十三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制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作出具体规定

除前述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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