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
之
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四月
声明太平洋证券接受委托,担任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独立财务顾问,就该事项向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独立意见。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独立财务顾问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经审慎核查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其他依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意见。
1、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文件和材料由本次交易各方提供,提供方已承诺上述有关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引致的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确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3、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持续督导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涵义:
本持续督导意见 | 指 |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意见》 |
重组报告书 | 指 |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二次修订稿)》 |
本次重组、本次交易 | 指 | 中创环保拟向铧源实业出售所持有的中创惠丰100%股权的交易 |
中创环保、上市公司、公司、本公司、出售方、三维丝 | 指 |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企业名称: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标的公司、中创惠丰 | 指 | 北京中创惠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标的资产、标的股权、交易标的、拟出售资产 | 指 | 上市公司所持有的中创惠丰100%股权 |
交易对方、铧源实业 | 指 | 秦皇岛铧源实业有限公司 |
太平洋证券、独立财务顾问 | 指 |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大华会计师、审计机构 | 指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天衡联合律师、法律顾问 | 指 |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
北方亚事评估师、北方亚事评估 | 指 | 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 | 指 |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北京中创惠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2023]第01-1303号) |
《股权转让协议》 | 指 |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秦皇岛铧源实业有限公司就本次交易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
评估基准日 | 指 | 2023年7月31日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说明: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持续督导意见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2024年3月22日,中创环保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同意上市公司以现金交易方式向铧源实业出售所持有的中创惠丰100.00%股权。
太平洋证券担任中创环保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依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中创环保进行持续督导。独立财务顾问通过现场和非现场的方式对中创环保进行了督导,现就相关事项的督导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一)本次交易情况概述
1、本次交易方案概要
本次交易为中创环保拟出售其持有的中创惠丰100.00%股权,本次重组完成后,中创惠丰将不再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2、本次交易对方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为铧源实业。
3、本次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中创环保持有的中创惠丰100%股权。
4、本次交易价格和定价依据
根据北方亚事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机构选择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中创惠丰100.00%股权的最终评估结果。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以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值为18,534.51万元,增值率-6.55%。同时,为了确定中创惠丰核心资产江西祥盛的价值,进一步对江西祥盛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估值,江西祥盛以资产基础法评估值为28,726.46万元,增值率9.37%;以收益法评估值为37,424.00万元,增值率42.48%,最终选取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江西祥盛的最终评估结论。
本次交易标的作价以评估报告中的资产基础法为基础的评估值为参考,经双
方协商确定为18,500.00万元。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程序
1、上市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3年12月20日,中创环保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2023年12月20日,中创环保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3)2024年3月6日,中创环保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4)2024年3月6日,中创环保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5)2024年3月22日,中创环保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2、交易对方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2023年11月8日,交易对方铧源实业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铧源实业进行本次交易,并与中创环保签订本次交易相关协议。
3、标的公司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根据中创惠丰的股东决定,已批准本次交易。
4、其他批准与授权
本次重组不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情形,不涉及发行股份,无需
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交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及中国证监会注册。
(三)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1、相关资产过户情况
根据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工商变更登记文件,截至2024年3月28日,中创惠丰已就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办理完毕相应的公司变更登记手续,铧源实业已成为持有中创惠丰100%股权的股东。
2、交易价款的支付情况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由铧源实业以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中创环保支付,具体支付安排如下:
《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签订并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铧源实业向中创环保一次性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8,500万元;中创环保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前,不得进行股权交割;中创环保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后,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2024年3月27日,铧源实业已履行完毕《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项下向上市公司支付标的资产转让价款18,500.00万元的支付义务,2024年3月28日,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四)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铧源实业已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履行标的资产交易对价的支付义务,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实施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各方承诺事项
本次交易相关方出具的相关承诺情况如下: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关于本次提供材料、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 上市公司 | 1、本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提供的材料、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本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次交易重组草案及其摘要以及后续披露的其他文件所引用的本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3、本公司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4、本公司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以及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1、本人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和文件资料,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人在本次交易期间,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1、本人/本公司保证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且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本公司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本人/本公司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本公司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1、本人/本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提供的材料、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本人/本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次交易重组草案及其摘要以及后续披露的其他文件所引用的本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3、本人/本公司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4、本人/本公司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以及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给上市公司、投资者及相关中介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本公司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 | 1、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本公司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董事、 | 1、本人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与本次交易相关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的信息和文件资料,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人在本次交易期间,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关于本次交易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 上市公司 | 本公司保证已提供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全部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保证在本次交易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中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本公司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1、本人保证已提供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全部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保证在本次交易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中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本人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3、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
关于不存在泄露内幕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的承诺 | 上市公司 | 1、本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涉及的信息披露前持续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没有泄露该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2、本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立即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本公司与聘请的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及保密责任,并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写、整理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3、本公司保证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确保没有内幕交易情形的出现。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1、本人保证就本次交易进行可行性研究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在参与制订、论证本次交易等环节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2、本人保证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没有泄露该信息或利用该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内幕交易情形。 |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1、本人/本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披露前持续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没有泄露该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2、本人/本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立即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3、本人/本公司保证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确保没有内幕交易情形的出现。 | |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1、本人/本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披露前持续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没有泄露该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2、本人/本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立即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3、本人/本公司保证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确保没有内幕交易情形的出现。 | |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 | 1、本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披露前持续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没有泄露该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2、本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立即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3、本公司保证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确保没有内幕交易情形的出现。 | |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1、本人保证就本次交易进行可行性研究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在参与制订、论证本次交易等环节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2、本人保证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没有泄露该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内幕交易情形。 | |
关于不存 | 上市公司 |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或其他关联方不存在泄露本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承诺 | 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及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或其他关联方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任何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或其他关联方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或其他关联方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及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或其他关联方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任何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或其他关联方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机构或其他关联方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及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机构或其他关联方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任何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机构或其他关联方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或其他关联方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及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或其他关联方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任何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或其他关联方不存在依据《上市公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 ||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或其他关联方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及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或其他关联方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任何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或其他关联方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 |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本人/本公司及所控制的机构或其他关联方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及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本人/本公司及所控制的机构或其他关联方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任何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人/本公司及所控制的机构或其他关联方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 |
关于拟出售资产权属清晰且不存在纠纷的承诺 | 上市公司 | 1、本公司合法持有北京中创惠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本公司对标的资产的出资已全部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 2、本公司为标的资产的最终和真实所有人,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查封、冻结以及其他权利受限制导致标的资产过户或转移存在法律障碍的情形,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不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 3、本公司不存在以标的资产作为争议对象或标的之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纠纷,亦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本公司持有的标的资产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等影响本次交易的情形,标的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
关于股份 | 上市公司董 | 本人保证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减持计划的承诺 |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不存在股份减持计划或安排。如未来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前,本人新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或安排的,本人届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若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将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公司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不存在股份减持计划或安排。如未来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前,本人/本公司新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或安排的,本人/本公司届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若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承诺将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保证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公司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3、本人保证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保证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保证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上市公司未来筹划实施股权激励,本人保证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上市公司筹划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保证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1、承诺方将继续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上市公司和公众利益,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承诺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承诺方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 ||
关于守法及诚信情况的说明 | 上市公司 | 2020年9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向上市公司出具《关于对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因上市公司2019年半年度和前三季度重大会计差错、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作出如下处分“一、对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代行董事会秘书王光辉总经理、时任代行董事会秘书徐秀丽财务总监汪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2020年10月,上市公司收到厦门证监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28号),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光辉、总经理徐秀丽、财务总监汪华收到厦门证监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厦门证监局关于对王光辉、徐秀丽、汪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0〕29号),因上市公司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及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厦门证监局向公司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王光辉、徐秀丽、汪华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0年10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上市公司出具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59号),因上市公司2019年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进行修正,认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第11.3.4条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021年1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上市公司出具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1号),因上市公司2019年未就部分关联交易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认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第10.2.6条的规定。请你公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021年4月,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过程中发现上市公司子公司江西祥盛存在超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范围处置危险废物磷化渣、厂区雨污混排超标等环保违规问题,同月,吉安市永丰生态环境局向江西祥盛下达了《关于责令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的通知》,责令江西祥盛“进行整改,制定整改方案,未整改完成不得恢复生产。” 2021年5月,吉安市永丰生态环境局向江西祥盛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市永丰环罚〔2021〕11号),因江西祥盛存在超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范围处置危险废物磷化渣等环保违法情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江西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30万元;2、对公司总经理陈荣罚款人民币8万元,对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吴顺辉罚款人民币6万元;3、对以上相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2021年5月,吉安市永丰生态环境局向江西祥盛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市永丰环罚〔2021〕13号),因江西祥盛存在厂区雨污混排重金属超标等环保违法情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元。” 2022年6月,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向上市公司子公司苏州顺惠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苏环行罚字﹝2022﹞85第30号】,因苏州顺惠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2023年4月,厦门市翔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对上市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消防控制室无人值守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其他因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其他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 | ||
徐秀丽 | 本人于2020年10月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公司董事长王光辉、总经理徐秀丽、财务总监汪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0】29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原因系上市公司未及时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审议披露关联交易和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本人因对上市公司上述两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采取监管谈话措施,以及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通报批评。 除上述情形外,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本人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符合任职资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所禁止的兼职情形。 | ||
上市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本人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符合任职资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所禁止的兼职情形。 |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光辉于2020年10月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公司董事长王光辉、总经理徐秀丽、财务总监汪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0】29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原因系上市公司未及时审议披露关联交易和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王光辉因对上市公司上述两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采取监管谈话措施,以及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通报批评。 除上述情形外,本人/本公司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本人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符合任职资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所禁止的兼职情形。 | |
王光辉 | 本人于2020年10月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公司董事长王光辉、总经理徐秀丽、财务总监汪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0】29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原因系上市公司未及时审议披露关联交易和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本人因对上市公司上述两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采取监管谈话措施,以及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通报批评。 除上述情形外,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本人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符合任职资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所禁止的兼职情形。 | |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 本人/本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仲裁;不存在其他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因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 |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 | 2021年4月,中央第四环保督察组现场督查发现本公司子公司江西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江西祥盛”,当时尚未成为本公司子公司)存在超范围经营处置危废磷化渣、厂区雨污混排重金属超标等环保违法问题,并向吉安市永丰生态环境局通报。吉安市永丰生态环境局先后向江西祥盛出具《关于责令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的通知》《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江西祥盛及相关责任人员出具进行了罚款及行政拘留,并责令江西祥盛停产整改,未完成整改不得恢复生产。2023年2月,江西祥盛已完成全部整改。 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 |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北京中创惠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徐秀丽于2020年10月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公司董事长王光辉、总经理徐秀丽、财务总监汪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0】29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原因系上市公司未及时审议披露关联交易和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徐秀丽对上市公司上述两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采取监管谈话措施,以及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通报批评。 除上述情形外,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本人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符合任职资格,遵守《公司法》等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所禁止的兼职情形。 | ||
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一、关于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且该等体系完全独立于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关于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干预其资金使用。 5、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双重任职。 三、关于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产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四、关于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完整的经营性资产。 2、保证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五、关于上市公司业务独立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若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依法签订协议,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 |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1、承诺方及其附属企业不会利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承诺方及承诺方的关联方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或谋求与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承诺方及其附属企业将严格避免向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拆借、占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上市公司及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其控股子公司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2、对于承诺方及附属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必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 3、承诺方及其附属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在上市公司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 4、承诺方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损失由承诺方承担。 5、上述承诺在承诺方及附属企业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承诺方及承诺方的附属企业将积极避免与上市公司新增同业竞争业务,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产生竞争关系的业务或经济活动; 二、承诺方不会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三、如违反上述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承诺方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承诺函在承诺方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本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并由上市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批准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本公司保证本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进行交易,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其下属企业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本人/本公司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本人/本公司签署即对本人/本公司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不可撤销。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如因违反相关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关于本次交易资金来源的承诺 |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1、本人/本公司保证用于支付本次交易对价的全部资金均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2、本人/本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通过质押股份融资方式筹措交易资金的情形; 3、本人/本公司不存在对外募集以信托、接受他人委托或为任何第三方代持等安排取得交易资金的情形; 4、本人/本公司不存在接受上市公司或其利益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5、本人/本公司的交易资金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 6、本人/本公司的交易资金来源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要求。 |
注:本次交易相关方出具的相关承诺中,涉及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考虑到持续督导期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独立财务顾问将督促本次交易相关方按照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条款遵守未履行完毕的承诺。
(二)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承诺,目前交易各方已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中,相关承诺人无违反承诺的情况。
三、盈利预测实现情况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盈利预测。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状况
(一)上市公司主要业务经营情况
公司遵循战略规划路径,坚守“内生增长与外延拓展”并举的发展策略,以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为依托,构建了有色金属材料、过滤材料和环境治理(烟气治理工程、危废处置、城乡环卫一体化、污水处理)三大业务板块。2024年度,公司通过出售中创惠丰100.00%股权、剥离有色金属材料板块亏损子公司,有效回笼资金,改善资产质量,为后续转型发展创造条件。
1、过滤材料业务
2024年度,公司过滤材料业务实现收入2.38亿元,同比上升1.96%,公司提升了滤料在国内行业的市场占有率,在立足五大电力企业的基础上,在钢铁行业实现大的突破,水泥行业稳健发展。同时,借助公司在滤料领域的技术积累和优势,努力拓展滤料产品的使用范围,即由工业用烟气治理核心部件供应商,拓展到工业烟气治理、污水处理等领域。
2、有色金属材料业务(含危废处置业务)
2024年度,上市公司有色金属材料业务(含危废处置业务)实现收入0.20亿元,同比下降85.78%,主要由于报告期内有色金属材料和危废处置板块重要子公司因技改停产、资金限制等原因,开工率不足,导致收入下降,经营亏损。
3、环境治理业务
(1)环保工程业务
2024年度,上市公司环保工程业务实现收入1.35亿元,同比上升326.44%,主要系部分重大的环保工程项目于本期完成验收确认收入所致。
(2)环卫服务
2024年度,上市公司环卫服务实现收入0.64亿元,同比下降4.46%,主要由于报告期内部分环卫服务合作到期,环卫服务板块同比小幅下降,但环卫服务板块总体相对稳定,通过续签既有客户、储备新客户等方式,环卫服务板块形成可持续发展局面。
(二)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5]0011003667号),上市公司2024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 | 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 | 增减变动 |
资产总计 | 79,242.33 | 110,392.72 | -28.22% |
负债总计 | 65,500.91 | 77,178.98 | -15.1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19,260.40 | 26,980.62 | -28.61% |
营业收入 | 46,600.53 | 51,513.02 | -9.54% |
营业利润 | -12,514.04 | -17,474.10 | -28.39%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0,911.56 | -16,015.83 | 31.87% |
2024年末,上市公司总资产和总负债的减少主要系出售中创惠丰100%股权,中创惠丰及其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范围。2024年度,上市公司整体实现收入4.66亿元,同比减少0.49亿元,下降
9.54%;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9亿元。公司本年度业绩亏损主要由于报告期内有色金属材料和危废处置板块重要子公司因技改停产、资金限制,开工率不足,导致收入及营业利润有所下降;并且子公司苏州德桐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业绩低于预期,公司对其计提了商誉减值准备0.45亿元。
公司2024年业绩亏损相较于上期有所收窄,主要系公司本期处置中创惠丰100%股权,确认投资收益0.26亿元、投资者诉讼赔偿款等营业外支出大幅减少所致。
(三)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2024年度的业务发展情况符合本次交易目的和预期,业务运营情况与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的业务分析相符,实际经营情况符合2024年年度报告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业务发展状况。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一)公司治理与运作情况概述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了符合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建立了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做到了业务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人员独立。
本次交易期间,上市公司按照相关规则的要求,规范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加
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防范内幕交易,并及时对外公布本次交易相关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重组报告书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继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继续保持公司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的独立性,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治理的规章制度规范运作。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较大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各方按照重组方案履行责任和义务,实际实施方案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不存在重大差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意见》之签署页)
项目主办人: | ||
陈 萧 | 张兴林 |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