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基股份(300046)_公司公告_台基股份: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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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基股份: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03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 - 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完善和健全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为“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且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股东的意见。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是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可持续性发展。公司将综合分析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并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资金需求、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和股东投资回报需求等情况,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合理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2025-2027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利润分配方式应结合公司利润实现状况、现金流量状况和股本规模决定。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尤其

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若公司快速成长或者公司具备每股净资产摊薄的真实合理因素,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前提下,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该进行现金分配,在不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金分配: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有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六)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股东回报规划等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分红预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的,即为通过。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4、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时,董事会应当做出详细说明,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此外,公司应当披露未分红的原因、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

5、如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1、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及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如在已制定的规划期间内,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本规划的,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实际情况对规划进行调整。新制定的规划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六、其他

本规划的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本规划制定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就上市公司分红条款进行修改且与本规划不尽相同的,公司分红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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