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研高纳(300034)_公司公告_钢研高纳: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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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研高纳: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4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以及《关于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23〕11号,以下简称“《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政策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的相关规定,法定会计政策变更豁免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3年8月1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规定了数据资源的会计处理以及披露,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颁布了《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颁布了《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解释及通知规定,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7号》以及《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自2024年12月6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8号》。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准则解释第18号》《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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