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25 证券简称:华星创业 公告编号:2025-035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组织架构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内部治理制
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整组织架构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公司主要的修订情况为相应调整组织架构,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的相关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董事会总人数不变仍由7名董事组成,设置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1名;《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中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修改为“股东会”。
二、《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公司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由董事会选举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新增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
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 |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股东转让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
|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
|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批准以下重大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除外)事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九)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二十)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以下重大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除外)事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
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前述授权的,应当就以下事项通过相关决议: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2、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3、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4、募集资金用途; 5、决议的有效期; 6、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7、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章、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及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 第四十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同意。股东会审议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及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
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全体独立董事过 |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
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并及时披露。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公告。 |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并及时披露。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 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五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席的情况除外。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深圳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深圳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本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八十一条 ... (二)在股东大会表决前,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出席会议监事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于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应当回避的,召集人通知计票、监票人,关联股东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 | 第八十五条 ... (二)在股东会表决前,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于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应当回避的,召集人通知计票、监票人,关联股东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 |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或者股东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或者股东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各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1、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除外)由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2、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3、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薪酬 | 第八十七条 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一)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1、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除外)由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2、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考核形成决议备案并将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基本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将候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提名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 |
与考核委员会或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进行考核形成决议备案并将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基本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将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提名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简历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提案中应包括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各候选人简历及基本情况。 董事会应当对各提案中提出的候选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的资格进行审查。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情形外,董事会应当将股东提案中的候选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名单提交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候选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简历及基本情况。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及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二)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1、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2、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3、股东在选举时所拥有的全部有效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人数; 4、股东大会在选举时,对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 5、股东对单个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所投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有 | 提交股东会召集人,提案中应包括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各候选人简历及基本情况。 董事会应当对各提案中提出的候选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的资格进行审查。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外,董事会应当将股东提案中的候选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名单提交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候选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的简历及基本情况。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二)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1、股东会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2、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3、股东在选举时所拥有的全部有效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人数; 4、股东会在选举时,对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 5、股东对单个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所投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6、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7、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选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重新进行选举。 8、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股东代表董事,若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股东代表董事人数,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 |
效投票权总数; 6、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7、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选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重新进行选举。 8、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股东代表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若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股东代表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人数,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2)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或监事人数,原任董事或监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就任。 | 人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 (2)经过股东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就任。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己的投票结果。 |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 第一百零一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 |
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四)项规定。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独立董事的书面辞职报告还应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规定。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出现第一款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 董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独立董事的书面辞职报告还应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若出现下列情况,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将导致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规定人数的2/3;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两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时止。 |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两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时止。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新增 |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1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公司设董事长1人。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以及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如下: 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组织内部检查,评估内控缺陷并监督整改; (六)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管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根据董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五)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管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六)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负责制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对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及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事项,该等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二)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及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事项,该等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批准: |
... (二)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必须由股东会决策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三)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本款规定。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四)除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 (五)根据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20%的股票等有关事项; ... | ... (二)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必须由股东会决策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三)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本款规定。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四)除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 (五)根据公司年度股东会授权,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20%的股票等有关事项;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1/2以上独立董事,董事长,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1/2以上独立董事,董事长,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
|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
|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组织内部检查,评估内控缺陷并监督整改; (六)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 |
| 报告等; (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除审计委员会外,公司董事会还设置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以及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该等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对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研究董事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研究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管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根据董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五)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管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六)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章程规定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2-5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 |
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 删除 |
会议。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
|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六条 ...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 (十)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 第一百五十八条 ...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 (十)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进行。 | 删除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重要会计估计,是指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的规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重要的会计估计; | 第二百零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重要会计估计,是指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的规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重要的会计估计;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和《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
注:《公司章程》经修订增加、删减某些条款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化,修改后的章程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或递减。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均修订为“股东会”,《公司章程》其他主要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章程全文详见2025年7月2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章程》(2025年7月)。上述《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具体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等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备案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本次《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结果为准。
三、组织架构的调整情况
鉴于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公司组织架构进行相应的调整,该调整经股东大会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通过后生效。
四、修订、制定制度的情况
序号 | 制度名称 | 修订、制定类型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1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2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3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4 |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5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6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7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修订 | 是 |
8 | 总经理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9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10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11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12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13 |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14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15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及其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16 |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17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18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修订 | 否 |
19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20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21 | 董事长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22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23 |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 修订 | 否 |
24 |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25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修订 | 否 |
26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 修订 | 否 |
27 | 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 修订 | 否 |
28 |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29 |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 | 修订 | 否 |
30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 制定 | 否 |
四、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