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20 证券简称:*ST银江 公告编号:2025-029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16号)核准,公司向14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8,888,888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2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999,999,993.60元,扣除发行费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81,150,098.51元。已由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中兴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3)第510004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且与相关银行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
三、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披露的《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公司已在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二环西路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持续督导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二环西路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二环西路支行 | 86611718101421016640 |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二环西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___86611718101421016640____,截至_2025_年4月27_日,专户余额为__零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城市大脑整体解决方案研发及实施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甲方同意以该等预留印鉴为使用专户所必需的预留印鉴,任何附有与该等预留印鉴相符的印鉴的指示应视为是甲方自己做出的指示,甲方对乙方按照该等指示所作出的行为负责。乙方在收到甲方变更通知前根据原预留印鉴进行的所有操作,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甲方支取和使用专户内的资金,应提前向乙方发出加盖甲方预留印鉴的划款指令。甲方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柜台方式向乙方发送指令,甲方、乙方指定的传真号/电子邮箱,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甲方应将划款指令原件于指令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邮寄至乙方,原件与乙方收到的扫描件/传真件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扫描件/传真件为准。以传真件下达的,存在印鉴签章失真而导致乙方无法有效验印的风险,乙方对传真件上预留印鉴的审核义务仅限于审核划款指令上印鉴的名称是否与预留印鉴一致,乙方不承担由产生的风险。
乙方由其授权经办人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对划款指令进行形式性审查即审核甲方的划款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专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经审查认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应将款项及时支付给甲方指定的收款人。若审查后,乙方发现甲方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甲方未能改正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丙方。
甲方应为乙方审核、执行指令预留必要的时间(不少于乙方收到指令后5小时),并确保账户中有足够余额,否则因甲方未给予乙方足够执行时间或者专户余额不足致使乙方无法及时执行指令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乙方按月(每月_15_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2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
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有权按照银行服务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银行结算、汇划等手续费,该等费用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额从监管账户中直接扣除,无需甲方发送划款指令。
十、乙方所承担的监管责任,不应被视为对甲方的行为提供保证和其他形式的担保。
十一、乙方连续或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三、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