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3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持股计划”),现对本次持股计划是否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本次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3、公司审议本次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持股计划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次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本次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员工与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相关规定。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