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审核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公司调减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及相关事项,并审核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相关监管要求, 公司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已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1,000.00万元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中扣减,扣减完成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调整为不超过79,000.00万元。本次调减募集资金总额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 公司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调减而调整发行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 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调减情况,公司编制的《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等相关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 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调减情况,公司编制了《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合理性与可行性,有利于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5. 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